《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现实中员工加班的比比皆是,但申请到加班工资的却凤毛麟角。为什么在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员工依然很难拿到加班工资呢?
申请加班工资,为什么法院不支持?为什么?
时间:2023年8月25日
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委托方:被告--北京XXX有限公司(一下简称XXX公司)
代理律师: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王焱律师
案情回顾:员工于2023年10月9日入职XXX公司,担任M1催收员工作,试用期月工资2800元,转正后月工资3500元,另有提成工资。员工认为其每天工作10小时,加班100小时,转正后延时加班130小时,休息日加班50小时,公司未安排调休也没支付加班费,因此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驳回了员工诉请,员工不服又提起上诉。
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劳动合同书》,其中关于加班的问题有明确约定:公司要求员工在工作时间提高效率,原则上不鼓励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内值班或加班。但确因工作需要,需在节假日、休息日或其他非工作时间值班或加班,需向主管业务的公司负责人提出申请或事后确认,由负责人签字确认以作为加班、安排倒休、计算加班费的凭证。员工未经上述审批程序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值班或加班。员工不认可该条款,主张其所在部门单独独签订了加班合同,但并未就此提交证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的,应当就其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员工虽主张其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延时及休息日加班情形,亦曾单独签订过加班合同,但员工未就此提交证据,亦未提交其申请加班并获得批准的单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实务中,员工主张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很难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证据不足。如果想要拿到加班工资,一定要保存好加班的相关证据证明存在加班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加班申请单、下班后的电子邮件往来、微信群聊天、钉钉系统打卡记录、考勤记录、证明加班的来往机票、汽车的行车仪、打车票、公司曾经发放加班费的证据、公司网站或期刊文章宣扬的超时工作资料、与公司部门负责人或者HR的录音视频等。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那么就会因为举证不能而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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