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震律师,广东广州税务犯罪律师,现执业于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最佳证据规则的优缺点有哪些
最佳证据规则是我国法律对案件提供证据要求和判定的相关规则,虽然最佳证据规则在我国已经实行了一段时间,但还不完善,有优点,自然也存在着一部分缺点。今天,就来给您分析一下最佳证据规则的优缺点。
一、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现代英美法系国家中关于文字材料可采性的一项重要证据规则。其基本精神是:"以文件内容而不是以文件本身作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提出文件内容的原始证据。"
这是普通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含义是,以文字材料的内容证明案情时,必须提交该证明材料的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二、优缺点分析
1、优点:
最佳证据规则要求书证等必须提交原件,能够有效的防止证据传播环节的增加,影响书证的真实可靠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最佳证据规则。仅有的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之后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中第53条又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2、缺点
与欧美国家的法律相比,我国的最佳证据规则缺点有二:
未规定不提出原件的后果是非原件不得采纳。
对于可以不提出原件的条件规定得过于宽泛。
最佳证据规则虽然有保证证据真实可靠的优点,但缺点也是不可忽略的。我国的《最佳证据规则》还不是很完善,具体的法条规定也不是很详细,这给了违法者可以逃脱法律制裁的漏洞。最佳证据规则的优缺点我们都应该正视,优点发扬光大,缺点努力改进,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健全的法治社会。
录音能否作为刑事案件的直接证据
刑事案件一旦立案,就涉及到侦察办案工作的展开,期间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取得大量的证据。而证据的种类又分为很多种,根据证据效力大小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那么录音能否作为刑事案件的直接证据呢为您解答。
一、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 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录音可以作为间接证据
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依据司法解释最佳证据规则的优缺点有哪些 录音能否作为刑事案件的直接证据,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
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是证据种类之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偷录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合法证据被人民法院采纳。在发达地区的法律纠纷处理过程中,尤其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录音录像有时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希望通过录音录像取证方式获得证据,以便在法律纠纷处理中占据优势地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要使录音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2、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3、是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综上所述,针对“录音能否作为刑事案件的直接证据”这个问题已经做了解释。录音,其本身作为一种视听资料可以被作为间接证据,但是必须是在合法前提下获得的录音才能算证据,因此录音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直接证据,但是可以作为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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