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的规定, 交通肇事刑事责任是根据不同的事故责任来确定的。具体规定为: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交通肇事罪及量刑意见,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 *** 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三、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四、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治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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