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咨询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时被问的最频繁的问题诸如:“xxx被抓之后会被关多久?”、“什么时候可以取保候审?”、“案件什么时候到检察院?”、“法院什么时候出结果?”等等......以下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带你了解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一审、二审)的有关事项、适用范围及期限。
一、◤侦查阶段◢
☞办案机关拘留嫌疑人后至逮捕前办案期限不超过37天,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为2—7个月
☞注意把握“黄金37天”
所谓“黄金37天”,是指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后至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之间的期限,即侦查机关呈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前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最长羁押期限为30日,而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期限为7日,得出“30+7”,在这期间检察机关将最终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而实行“捕诉合一”后,原则上由同一办案部门的同一承办人完成对本院管辖的同一刑事案件的适时介入、审查逮捕、延长羁押期限审查、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办案工作,这说明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批捕时很大可能会深入思考该案的可能走向,那么若能积极与办案检察官沟通有效的法律意见,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话,说明案件可能存在犯罪情节轻微或不构罪的可能性。
因此,应注意把握刑事拘留的“黄金37天”:当家属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后,应及时向专业的刑事律师进行咨询,结合自身经济条件情况考虑委托律师全程跟进案件亦或是先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一次在押的嫌疑人。通过律师会见及案情的梳理、分析、研究,律师会积极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及时沟通法律意见,向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或取保候审申请书,若侦查机关依然提起呈捕申请,则依法论证犯罪嫌疑人符合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或视情况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努力争取阶段性成果。
☞法条详文
《刑事诉讼法》第91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淮博普法 | 被刑事拘留后,犯罪嫌疑人会被羁押多长时间?,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158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59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60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167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2条: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0条: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经复议复核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送达复议复核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
二、◤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期限10天—6.5个月
☞法条详文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审判阶段(一审、二审)◢
☞一审阶段法定审理期限10日至6个月
☞二审阶段法定审理期限2至4个月
☞法条详文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22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刑事诉讼法》第225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刑事诉讼法》第230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刑事诉讼法》第24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四、◤建议◢
建议家属在面临刑事案件时勿报侥幸心理认为在押人员到时候就会出来了。其实不然,一方面,羁押时长会因案件的简易、复杂情况有所影响,短则几个月,长则一年以上甚至更长。另一方面,如果长时间置之不理等到办案单位自行处理,可能会错过最佳的救援时间,也可能会错过最有效的辩护时机。因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每一个阶段都有着不容小觑的作用,干着急、瞎等待不如及时会见、积极跟进、有效辩护。
◤作者简介◢
杨丹琴 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
各类合同争议及其他疑难民商事案件、劳动争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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