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金口河区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谁来申请?
谁能指定?
近日,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新类型案件,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判决被继承人王某某的配偶黎某某担任遗产管理人。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金口河法院审结的首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王某某与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子女王某1、王某2,双方于2006年6月28日登记离婚;后王某某于2009年1月19日与黎某某登记结婚,生育儿子黎某1;李某某系王某某、王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3之母。王某某于2021年9月9日死亡,留有遗产和对外债权,李某某于2022年8月9日死亡。
被继承人王某某因涉及大量遗产以及对外债权处理,黎某某申请人民法院指定其为王某某的遗产管理人,所有继承人均无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且对于遗产管理人的推选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鉴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和案件的特殊性,为便于遗产和对外债权尽早实现,避免司法程序进行空转,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利益冲突最小化、亲疏远近、时间、精力及意思表示、遗产的熟悉度及范围、争当遗产管理人的具体行为等方面综合进行对比分析,判决指定黎某某为遗产管理人。
判决后,承办法官对遗产管理人黎某某宣读了《遗产管理人告知书》,告知其应积极履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以及怠于行使遗产管理权的法律后果,黎某某当即向法院作出承诺并写下《承诺书》。
遗产管理人制度系《民法典》新创设之制度,旨在有效管理和维护遗产及其价值,确保各权利人利益顺利实现。本案的依法审理,是《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运用,准确把握背后的意义和效果,且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进行详尽的释法析理,彰显出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被继承人去世留有遗产,谁来管?金口河区法院首例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判了!,体现了司法对新时代、新问题的新回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编辑 | 龚 唯
核稿 | 常马阿送
签发 | 王 兰 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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