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创作挑战赛#
前几天叶婷一家网上举报称叶父被人殴打致死,一年多时间凶手“逍遥法外”,结果 没过几天,开封中院一审开庭了,七人组成的合议庭,加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并邀请了相关媒体到场,在程序上做到了极致。
网友刚表示不急站队,看看情况再说,开庭后仅四天,法院的判决下来了。
两名被告人,刘青艺被判处无期徒刑,刘得见被判处八年有期徒刑,二人还被判随担11万余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对此判决,刘青艺当庭表示上诉,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即叶家人)同样不服民事赔偿部分的判决,也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咱们先撇开民事赔偿部分不谈,只说说刑事判决,真的判重了吗?
不少网友根据网传信息,认为叶父(叶洪青)系此次事件的挑衅者,刘家兄弟追讨割麦报酬,这事儿与叶洪青并无关系,叶洪青却在中间挑事儿引发口角,后来又是他先用酒瓶砸人,自身有明显过错。
但即使这一说法成立(根据开封中院回应媒体的解读,叶洪青先在言语上辱及刘青彦及其过世多年的岳父,又欲持啤酒瓶砸刘青艺,这才引发后续的互殴),叶洪青的过错并不足以免除二刘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只会对其量刑轻重有所影响,而不会影响定罪。
叶洪青与刘青艺、刘得见之间明显构成互殴,也并非部分网友认为的正当防卫。
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具有必要性、紧迫性、适时性,目的是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是反过来加害对方。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男子搭讪女孩,女孩反手就是一啤酒瓶砸过来,男子能借此机会将女孩暴打一顿甚至是动器械,说是正当防卫吗?显然不能。
正当防卫,伸手拦住啤酒瓶已经足矣,动手制住对方也可以,甚至忍不住偷打了拳也不算过份,但如果追着打、变着花样打、连踢带踹地打,这就脱离了防卫的范畴,而变成加害。
本案刘青艺、刘得见的本意并非要将叶洪青致于死地,因此检察机关公诉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但这一伤害行为导致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从法律而言,很难轻判。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法条来看,一旦有致人死亡的后果,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无期或者死刑。
因此,刘青艺被判处无期徒刑,正是在此量刑幅度之内,而刘得见因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因此可减轻处罚,一审被判八年有期。
如果说,单看这一个案件,部分网友还不能直观感受,多找几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便可以发现,类似定罪量刑是比较常见的。
比如在广西高院判决的一起蔡某故意伤害案中,蔡某等几人因网吧琐事持刀追砍对方,造成一人死亡,一审判决蔡某无期徒刑;另一案滕某等几人因邻里建房纠纷斗殴,造成一死一伤,几人一审分别被判处无期、十三年、六年、四年有期徒刑。
但这两起案件二审均作出改判,蔡某的无期徒刑降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滕某等几人则分别降为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一年、四年、三年(判三缓三)。
也许有人要问,降这么多,那是因为一审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有误吗?并非如此,其中有这量刑上的改变,原因在于二审期间,上诉人家属赔偿、补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滕案四上诉人经民事调解赔偿45万,蔡案则赔偿了15万)。
可见,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视为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不过,在叶洪青被害一案中,叶婷一家的民事诉求太高,双方差距太大,一时难以达成一致,在二审期间看有无达成调解的可能吧!
至于说,本案二审会否出现新情况,在定罪量刑上出现较大的变化,目前看最可能出现辩解空间的,大概就是二刘殴打行为与叶洪青的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问题,是否多因一果?还有无其他原因导致叶洪青的死亡?
不过,即使叶父之死尚有其他因素所致,但会否当然导致改判,亦未可知,从以往案件来看,造成一死后果且无赔偿及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下,判处无期是符合惯例的。
咨询电话:18511557866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