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黄某因病去世,其生前曾于2014年5月手书遗嘱一份,在遗嘱中明确其过世后的所有遗产均归其妻子和女儿所有,别人无权继承等相关内容,并有黄某的兄长在场见证签字。黄某去世后,其妻子和女儿要求作为黄某遗产第一顺位继承人的黄某儿子和黄某母亲协助办理遗产过户手续,没想到却被黄某的母亲李某一口拒绝。事后,黄某妻子和女儿向张家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黄某的遗产。
张家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在生前订立遗嘱时,其母亲李某已年满87岁,不仅缺乏劳动能力亦无其他生活来源,遗嘱中也未能为其母亲保留必要的份额,故法院依法确认所涉部分无效。后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即黄某遗产中的房产及车辆均归其妻子和女儿所有,另外由其妻子向黄某母亲支付10万元的赡养费用。
遗嘱自由是我国继承法中的重要原则,但在继承法中也有原则性的禁止条款, 对遗嘱自由作了一定限制。此案的审理涉及我国继承法必留份的法律适用问题,下文将对遗嘱继承中的必留份问题进行探讨。
一、必留份的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二、如何认定必留份的权利主体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必留份权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且同时具备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至于其位于哪一继承顺序并不重要。
三、如何认定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换言之,只有在遗嘱生效时,法定继承人同时具备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才能从普通的法定继承人转变为必留份权利人,也才能具有排除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优先享有必留份的权利。
在实践中,对于是否缺乏劳动能力相对来说比较容易认定,无论是因年幼尚不具备劳动能力,还是因年老、疾病等丧失劳动能力,都属于缺乏劳动能力。但是对于没有生活来源的认定就比较难以把握。一般司法实践中,继承人虽然有其他亲属对其进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但只要其本人无经济收入,或者虽然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该收入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就属于没有生活来源。
四、必留份的实现形式
必留份权利人所享有的遗产份额不固定,需结合被继承人的遗产数额及必留份权利人的具体情况及需要来决定。在实践操作中,可以按遗产分割规则和方法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变通处理。基于必留份权利人对被继承人遗产的需要是基于其基本生活保障,故在继承人中如果存在必留份权利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规定清偿债务。
五、如何认定违反必留份规定的遗嘱效力
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以遗嘱违反必留份规定请求确认遗嘱无效的诉讼纠纷,对于该问题,继承法和司法解释均未予明确,实践中有下述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凡违反必留份规定的遗嘱一律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违反必留份规定的遗嘱部分无效。小编认为世通说法 | 浅析遗嘱继承中的“必留份”,全部无效的主张,对遗嘱自由限制过严,有违立法本意。部分无效的主张与《继承法意见》第37条相互呼应,也较为符合司法的具体情况,有利于实现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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