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农村的建设发展,农村地区的腾退拆迁不断增加。拆迁利益中包含了安置房及补偿款,因拆迁带来的巨大利益,造成在分配拆迁利益时存在各种
法律纠纷。若在婚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发生拆迁,女方能否获得相应利益呢?此种情况需要综合具体情况确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其次,需要结合拆迁政策规定和拆迁协议中安置人员进一步确定。
再次,女方婚后与公婆是否共同生活,在婚后是否共同出资建设、翻建房屋等,被拆迁房屋是否为家庭共同财产。
总之,如果女方属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及宅基地使用权人,则女方可以获得相应拆迁安置房和补偿利益。在具体分割中需要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时间,其他共有人份额等其他因素进行分配。安置房屋及与宅基地相关的补偿款在审判实践中应由宅基地建房批示上的申请人和共居人共有。建房、翻建、扩建出资出力的被安置人可享有关于地上建筑物对应的补偿款。若女方既不是宅基地建房批示中的申请人又对建房无任何贡献,仅在拆迁协议中为安置人员,则不应享有涉及房屋和宅基地等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