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3项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户籍注册在拆迁项目范围内;
2.在拆迁范围内有经合法审批或备案确认的宅基地和房屋;
3.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直系血亲(含被拆迁人及其配偶、祖父母、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安置:
1.经区住房保障部门核查,在拆迁范围外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
2.2003年8月1日后迁入拆迁范围内,且已享受拆迁安置的人员,经核查属实的;
3.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暂停公告或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通告之日后,将户口迁入拆迁范围内的。
上述规定以外的特殊情况,应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意见第九条规定的方式认定被拆迁安置人口。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