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公证的适用条件:公民去世以后,如遗留有财产(股票、基金、房产、银行存款、公司股权、知识产权),其继承人(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或遗嘱受益人)需要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继承人需全部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的,需要在当地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继承权公证;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并且放弃继承权的,需要在当地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缺一不可);(死亡证明可以是复印件父母遗产继承要公证书.doc,如果没有复印件,需先至公证处领取一张介绍信,至所在区卫生防疫站开具死亡证明,也可以由死亡时的医院开具;户口本上如果没有死者的户籍注销记录,需提供户籍地警署户籍注销证明,有则不用开具注销证明)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单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所有继承人需要亲自到场,如果有人放弃继承的,需要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继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婚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注:申请人应先至公证处领取专用表格,交由死者原单位人事或人事档案部门开具】死者的婚姻证明;【注:指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离婚调解书)、户口本上婚姻状况记载;结婚年代久远或结婚证遗失的,可以不提供结婚证;死者死亡时如果是未婚、丧偶、或离婚的,需提供由户籍地民政局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证明、股票对帐单等;【请注意不要遗漏,否则需要重新办理;遗产税尚无法律规定,继承权公证办理完毕后,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时,会另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等,请向该房地交易中心咨询】(2)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有没有争议;除已知遗产外,有无其他债权债务;(3)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我国婚姻法规定,除有约定外,夫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4)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先确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5)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6)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7)在有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确定是否适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规定。导读: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所有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
(1)被继承人的姓名**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生前住址;(2)被继承人的父母生存状况(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4)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3、要继承的财产权利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款凭证、股票帐户及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细单、债券凭证、专利权证书等)。6、要放弃继承权的人必须本人到公证处。在外地的,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月10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南后街27号。公民身份号码:。日出生,生前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办事处南后街濮阳土产申请人董现民因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于2010月28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董现民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审核情况如下:月24日死亡。二、被继承人董绍文死亡时在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办事处南后街濮阳土产3单元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北关区私字第号,建筑面积为81.12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董绍文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死亡,二人是原配夫妻,只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儿子董现民和女儿董菊梅。李桂兰自董绍文死亡后未再婚。五、现董菊梅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董现民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的上述个人财产为董绍文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父亲、母亲均已死亡,现其女儿董菊梅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故被继承人董绍文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董现民一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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