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有的征收方为了加快当地征地拆迁工作的进展,在面对那些不签署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时,往往会动用一些违法行为来逼迫被征收人签署补偿协议,或者将不签署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违建后拆除,并以“出于人道主义”给付被征收人一定的补偿,更有甚者在面对不签署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时会直接进行强拆。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被拆迁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进行维权时遇到相关政府部门不作为的情况,又该如何应对?
遇到强制拆迁怎么办
房屋是老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所,面对强拆,很多当事人容易情绪激动,以暴制暴,进而产生肢体冲突,甚至酿成血案。
其实,这样的方式一是无法达到当事人想争取到合理补偿的根本目的,二是可能危及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不建议大家采用。
科学的做法是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警察在接到公民报警后,有出警的义务。如果警察到达现场未阻止非法强拆的行为,属于不作为。如因故未能到达现场, 当事人可在事后到县公安局书面报警,警方有义务对破坏公民财产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如果不立案,属于不作为,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促使警察立案调查。
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会有这样的想法:“警察和征收方都是串通一气的,报警也没有用,说不定警察还反过来打压我们,还是不报警了。”
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如果拆迁队到来后强行拆房,当事人一定要马上报警,最好是多人多次报警,将现场交给警察处理,但要保留好报警的通话记录。
当遭遇违法强拆,被拆迁人对暴力行为掌握相关证据后,向公安报警。如果公安在接到报警后,置之不理时,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不作为。
强拆现场,是当事人事后维权的重要证据,因此,一定要第一时间对强拆实施现场进行摄影摄像,以保留现场实况这个有力证据。
在摄影摄像时,当事人应注意,摄影不要靠太近,以避免摄像设备被抢夺或损毁,但摄录的画面一定要清楚,包括强拆实施过程,参与强拆的人员情况都要摄入画面。最好同时有一人近前录音,在录音中能够辨别现场人员在强拆实施过程中的身份,职责等。
视频、音频等录好后,不要轻易从原始设备中删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保留在原始摄录设备上,并同时备份。
强拆现场情况复杂,背后的法律关系更是错综复杂。实施强拆很少政府亲自出马,常常会以开发商、社区、村委会甚至社会闲散人员具体操作的方式来实现。就算有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指挥,事后也以各种借口推脱的一干二净。
因此,对当事人来说,如果你的房子已经被强拆了,简单说就是有人以暴力手段侵犯你的财产权,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实施了这一行为,对于当事人来说,通过司法途径都是唯一办法。如果是个人实施了这一行为,那么涉及到刑事犯罪,我们应该敦促警察立案调查,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相关部门不作为怎么办
向行政机关申请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方式有很多种,例如到窗口当面递交材料、网络申请、递交信件申请等。
建议老百姓采取的方式是通过邮件方式进行申请,并注意在邮寄单上表明申请的内容,其主要作用在于,在日后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进行维权时,能提供有利的证据证实百姓已经向行政机关递交申请,以防出现行政机关乱称未收到相关申请材料,对往后的维权不利。
针对不同的申请事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是不同的,如信息公开的20个工作日、行政复议60天,行政诉讼一审普通程序6个月等等。
不同的履职内容期限亦有不同,关于工作日和自然日亦没有相同的规定,故老百姓应当对相关期限予以了解,以防出现因对时效的不知情造成维权错误的后果,建议此方面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防耽误维权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其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在面临强拆时,我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极大威胁,人民警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其神圣职责,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如果在报警后,人民警察不作为、不保护被拆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甚至成为拆迁人的帮凶时,那么就很有可能涉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亵渎公职类的犯罪,情节严重时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一旦强拆报警得不到救济时,应保存好报警相关记录凭证,及时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渎职部门进行控告,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情形,通常老百姓可采取的方式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通常起算时间是自行政机关不履责到期之日的60日内,诉讼为6个月内。
老百姓在具有相关证据并经过履行职责的期限后可以进行复议或诉讼,具体选取何种方式建议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尽量缩短维权时间,避免耽搁后续程序的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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