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案例:房屋涨价卖房拒绝过户,张律师成功为买房人维权并顺利过户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代理阶段:一审
代理方:原告(周某某化名)
案件结果:胜诉,房屋价格上涨卖房人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代理律师:张云鹏律师
案情介绍:
2015年12月13日,周某某与申某某经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周某某购买申某某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号房屋一套,房屋成交价为2 090 000元(房款为1 500 000元;附属设施、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费用 590 000元),买受人采取自行交割方式付款,买受人于2015年12月13日先支付出卖人定金30 000元,2016年1月31日前买受人再支付出卖人860 000元。剩余房屋尾款1 200 000元于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出卖人。合同签订后,周某某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申某某定金及首付款共计890 000元。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于2016年7月底口头协商购房款尾款的给付方式从公积金贷款变更为现金。2016年7月26日,办理了涉案房屋的网签手续。2016年8月22日,中介公司向申某某送达《催告函》,要求申某某在2016年8月30日前履行合同配合买受人和居间方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转移等后期手续。2016年8月26日,申某某向周某某寄送《解约通知函》要求解除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
判决结果:
原告胜诉,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申某在周某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存量合同》、《补充协议》及口头协商变更后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一百二十万元时,交付北京市某某号房屋并协助周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二、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申某的反诉请求。
案件分析:
原告起诉履行合同,被告反诉原告违约,双方关于违约责任认定是本案合同能否履行关键:虽然合同约定了付款时间,但是后期双方对于付款时间达成新的合意,本案中张律师通过对方提交录音证据主张合同尾款的付款时间重新达成约定,并以此认定被告违约,该代理意见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硕恒房产律师提示: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房屋价格上涨和下跌对于买卖双方均有重大影响。二手房纠纷中房屋所有人在房屋价格上涨后为了获得更高的利益,或者房屋购买方因房屋价格下跌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时有发生,在此硕恒房产律师提醒房屋买卖中价格上涨和下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更不能成为拒绝履行合同的理由,签订合同时应该对于房屋交易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一旦合同签订需要按照约定如实履行合同义务,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如果构成违约,则要向守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及违约赔偿等法律责任。另外在合同履行中一旦发生违约情形,及时收集证据,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对于双方违约行为认定需要结合合同约定及履行具体情况认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主张对方违约应提供相应证据,否则会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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