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房产律师团队
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全国服务咨询热线
18511557866
房产案例:张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纠纷,卖方退还定金赔偿房屋增值损失

代理阶段:一审
代理方:原告(杨某化名)
案件结果:胜诉,被告退还购房定金,赔偿原告违约金70万元。
代理律师:张云鹏律师
案情介绍:
2016年8月23日,原告杨某在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与被告孙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该合同约定,原告杨某购买被告按份共有的位于本市×××区×××号楼×××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总价款350万元,定金5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杨某支付定金5万元。之后,面对房屋价格不断飙升,被告孙某迟迟以不能取得其他被告的代持公证拖延履行合同,经原告杨某多次催促,被告孙某迟迟不予配合,导致合同根本无法继续履行,原告杨某无法取得房屋。原告杨某委托硕恒房产律师向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
判决结果:
本所代理原告,最终法院采信硕恒律师房产代理意见判令合同解除并认定被告违约支付违约金。判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于***年*月*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解除;
二、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某返还购房定金5万元;
三、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违约金70万元;
四、被告孙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居间服务费损失7.70万元及评估费损失6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1、焦点一原告与被告合同效力: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孙某作为委托代理人代表其他被告签订合同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具有法律效力,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2、焦点二被告违约责任承担:被告违约,给原告杨某造成损失,不仅应退还定金,还应承担因违约造成房屋增值等损失。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硕恒房产律师提示: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房屋价格上涨和下跌对于买卖双方均有重大影响。二手房买卖纠纷中房屋所有人在房屋价格上涨后为了获得更高的利益,或者房屋购买方因房屋价格下跌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时有发生,在此硕恒房产律师提醒房屋买卖中价格上涨和下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更不能成为拒绝履行合同的理由,签订合同时应该对于房屋交易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一旦合同签订需要按照约定如实履行合同义务,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如果构成合同违约,则违约方要向守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及违约赔偿等法律责任。
更多房产、继承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房产律师,以便及时收集证据,保护合法财产权益。
硕恒房产律师咨询热线:18511557866。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 房产案例:张律师办理李某一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成功案例
有问题就找< 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 >

咨询电话:18511557866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ation

关注微信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