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查封冻结的房屋不得转让?
因房屋的形式不同而查封、冻结形式也会不同,如带有一定福利性质的单位房屋,产权往往会登记在单位名下,产权并没有过户给房主,此时的冻结往往只能要求单位协助执行。但此种冻结形式其公示力不会像在不动产登记中心那么强。此时购买房屋是否有效?
购买查封冻结的房屋,如果愿意清偿的查封冻结人的债权,此时又是否有效呢?有没有这种涤除权?
如果查封冻结到期后没有续期,此时原有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又有效呢?
如果购买协议明确约定,过户时间为查封冻结到期后,即不再存在权利限制,又如何认定其效力。
这些问题,现有的法律规定并没有深入涉及,实践当中不论情况笼统认定购买查封冻结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否值得思考?
鉴此以被冻结的未取得产权的单位房屋抵债是否有效?,引用以下这个案例作为这种无效论的一个例外,供大家参考。
典型案例: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公司、深圳市金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一终字第45号)。
裁判规则:即使涉案项目存在司法查封,按照物权法原理,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转让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亦产生债的法律效力,在解除查封或撤销查封后,当事人仍然可以办理不动产变更手续。因此,该置换合同并不违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有关不得转让房地产的强制性规定,不应以此为由置换合同无效。
周俊律师:,资深执业,思路开阔为当事人解决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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