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下列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买卖、租赁、抵押等和以土地为标的物的土地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及侵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
二、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建筑工程承包、拆迁中的补偿安置、腾退纠纷、宅基地权属等纠纷。
三、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
四、平等主体间的其他以房屋或土地为标的物的纠纷。
五、其他与房产相关的民事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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