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之前说过,对于发生劳动纠纷的主体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于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此过程中,由于劳动人事争议实务操作中,各地区的裁审口径不一致,极有可能导致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因此选择合理的受理法院,在赢得诉讼方面具有重大意义。首先明确由劳动者作为申请人发起诉讼请求,单位不具有受理机构的选择权。而若以单位作为申请人,不服劳动仲裁结果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选择受理法院。而此程序只适用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发生时。
下面我们举一个具体的事例来帮助各位伙伴们理解。生活中我们发现有很多企业,不仅在本省有经营产业,同样在他省也有经营,那么如果一家企业的公司行政总部和工商注册地都在深圳福田区,但旗下一个子公司在甘肃省兰州市,其子公司中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纠纷,此时应该如何处理?选择在哪里处理呢?
翻阅相关法条发现,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样一来就十分明确了,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就是甘肃省兰州市的这家子公司;基于就近原则,该员工应该选择甘肃省兰州市某个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那如果该子公司不满仲裁结果,该怎么办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显然该子公司会选择位于深圳福田区的基层法院。
那如果该员工不满仲裁结果,该怎么办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此一来,就看两个人民法院谁先立案谁就具有管辖权。
显然,在此过程中对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判断似乎成为了一个难点,到底应该如何区分呢?一般来讲,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如果能够确定,则按照已知地来判断。
咨询电话:18511557866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