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法治报
□宁辉远
【案情】
2023年9月,陈某因犯非法行医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23年3月,陈某因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从事疾病诊疗活动,被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下称“市卫健委”)查获,后市卫健委以陈某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为由,将陈某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接到移送后,认为陈某被判刑后第一次非法行医,其行为尚未达到非法行医罪追诉标准,建议市卫健委对陈某行政处罚,后市卫健委对陈某处以罚款5000元。2023年12月,陈某再次因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从事疾病诊疗活动,被市卫健委查获,后市卫健委再次以陈某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为由,将陈某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处理。公安机关认为陈某被判刑后非法行医只有一次行政处罚,不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市卫健委对陈某行政处罚,后市卫健委对陈某处以罚款7000元。
【观点】
关于对陈某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根据上述规定,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才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陈某在2023年9月被法院判刑后,因非法行医只被行政处罚过一次,陈某的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但陈某的情况不应适用该项规定,因为陈某在2023年9月因多次非法行医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分别于2023年3月、2023年12月两次非法行医被查获,陈某的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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