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手札三丨浅谈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区别与适用(下)
接上期所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赔偿范围有明确的界定,但实务中部分被害人或其家属会选择不在公诉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因附带民事诉讼审判遇到某些障碍后,选择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针对这些情况,笔者做了如下简单的归纳: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01
经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且已生效的
被告人因犯罪给被害人带来人身、财产损失的,经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可以就物质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部分时,会将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或一并审判,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而无论是经调解还是经判决后,民事诉讼部分产生判决效力后,若被害人对民事部分判决、经过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后仍不服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因为后诉属于民诉法中“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看来,后诉的原、被告当事人及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被告人,诉讼标的同时侵权损害赔偿,而后诉的诉讼请求一般就是前诉民事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诉求,故被害人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又另行对不予支持的诉讼请求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会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02
人民检察院撤回公诉或经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在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撤回公诉的,或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无罪的案件,两种情况都会使得被告人不再需要负刑事责任,但对于民事诉讼部分,人民法院会采取不同处理方式:
(一)人民检察院主动撤回公诉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主动撤回公诉的案件,证明该案件是没有经历完整的刑事诉讼审判阶段,也就是人民法院并未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又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依据刑事审判结果而得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当刑事部分已不再审理,该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应单独继续审理民事部分。对于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上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二)经过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时,此时因为案件的刑事部分已经经过审判,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案件事实的审理而一并作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这是因为该案已经经过完整的刑事诉讼流程,若告知被害人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另行起诉,不仅增加了被害人诉请侵权损害赔偿的负担,人民法院还需重新组织庭审,导致累诉。因此【宝言律师】刑案手札三丨浅谈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区别与,该情形下,人民法院只需根据刑事部分审理的结果,先行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依法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并作出判决即可。这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03
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直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组织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这是因为实际上民事部分并未经过任何的审理程序,不会构成“重复起诉”,其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此处注意的是,尽管看上去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独立的,但实质上还是依附于刑事案件审理的结果,其赔偿范围依旧受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约束(详见上文《刑案手札二丨浅谈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区别与适用(上)》)。
04
二审期间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被害人未在刑事部分一审审理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此处是为了保护被害人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上诉权利,若二审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附带民事诉讼并作出判决,实质上是刑事部分经历了一审、二审两次完整的审判程序,其结果是二审终审,判决下达即生效。但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实质上只经过了二审审理的过程,但因为依附于刑事部分,会导致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后,因为是二审终审,被害人丧失了上诉的权利。故人民法院为了避免该种情况的发生,当被害人于二审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此处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涉及刑事案件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是否支持另行起诉的,还需看民事诉讼是否经过了实质完整的审判过程,以及能否经历一审、二审的两审终审程序。但无论是附带民事诉讼,亦或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其依旧受《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而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就能超越《刑事诉讼法》界定的赔偿范围。
往期回顾
关注
我们
/管理体系认证
全省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
佛山市律师行业党建规范化建设示范点
参与基层治理优秀律师事务所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延年路雅居乐都荟广场十楼
电话: -
点“在看”给我一朵小黄花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自其它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观点、立场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如果来源标注有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发布,来信即删。
咨询电话:18511557866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