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二、裁判要旨
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郑某系盗窃近亲属财物,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案情简介
2010年9月,被告人郑某将其母亲埋在自家大门东侧地下的2400元现金及一张元存单盗走,母亲报警后经侦查系儿子郑某盗窃,母亲对儿子的行为表示谅解。
四、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被告人孙先生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五、律师点评
洛阳刑事辩护及犯罪预防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但是对于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提醒各位一定要自力更生,即使家庭成员财物也不要偷拿,否则悔恨终身。
律师支招: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河南省盗窃罪目前立案标准是2000元,建议遵守法律。本案中洛阳刑事律师|男子偷拿母亲钱财构成犯罪被判刑七个月,孙先生盗窃母亲财物数额达到元,虽然母亲对孙先生的盗窃行为进行谅解,但是刑事案件一旦达到立案标准,不以受害人的意志转移,受害人的谅解可以减轻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因此,不要触犯刑法规定,否则失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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