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发生一起造成4人死亡的重大刑事案件。据悉,死者是一对张姓夫妇及其女儿张某、17岁的外孙女,而凶手则是张某的二婚丈夫。目前,警方证实了此事@娟姐看法:江苏金湖一男子疑因婚姻矛盾杀一家四口,4名被害人均已死亡,凶手作案后逃往外省,但已被警方抓获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知情人士透露,张某与二婚丈夫在闹离婚,过程中,二婚丈夫因张某私自处理房子的装修款,其向张某索要未果后起了杀心,并残忍地将自己的63岁岳父、65岁的岳母、41岁的二婚妻子及其17岁的女儿杀害。
目前,尚未证实张某17岁的女儿是否与前夫所生。据当地居民称,凶手原系当地交警部门的一名辅警,但此情况是否属实,还未得到证实。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即便张某私自处理房子的装修款有过错,那其女儿、父母又有什么过错呢?何至于痛杀下手,将被害人一家人灭门?用丧心病狂来形容凶手都不为过!
2、从法律上讲,确实有司法解释规定,因不能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关系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这一规定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当行为人滥杀无辜时,就不适用这一条规定。
具体到本案中,与凶手发生矛盾的是其二婚妻子,其岳父岳母、二婚妻子的女儿何错之有,因此凶手的罪行不会因此而被从轻处罚。
3、刑法明确规定,生命是公民行使所有权力的基础,对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只要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至少处10年以上,最高就可判处死刑。
具体到本案中,凶手一次就杀害4人并造成4名被害人当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任何异议。且其行为评价为作案手段残忍、影响极其恶劣,亦是没有异议的。
刑法48条规定,对于罪行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并造成严重后果及社会恶劣影响的故意杀人行为,对行为人应当绝不姑息,坚决适用死刑。
换而言之,由于凶手的罪行符合应当予以严惩的法定情形,因此其行为是很难有可从轻处罚机会的。
4、刑事诉讼法第99条同时还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或其家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具体而言,从民法上讲,故意杀人罪是侵犯被害人生命健康权的民事侵权行为,因此被害人的家属有权在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追究行为人民事侵权责任的诉求。
也就是说,无论凶手受到什么刑事处罚,其都有义务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最后,希望各位网友务必要引以为戒!即无论遇到任何纠纷都切勿冲动,一定要冷静处理,否则不仅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反而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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