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近日江西上饶一男子强奸13岁女孩致死案已于2023年3月16日宣判,被告人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4.3058万元。
先提出问题:给人整死了,到底有没有死亡赔偿金这个项目?
结论是:法律模糊,各地法院判决不一致。
结论挺离谱的。
来看证据,我查阅了两份同为2021年(新刑诉法司法解释颁布后)不同法院的刑事案件中关于伤害致人死亡的判决书,(2021)川刑终32号判决书支持了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2021)辽刑终146号只支持了丧葬费。
支持了死亡赔偿金的判决书内容为:
而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判决书内容为:
而为什么会有适用法律不一致的情况呢?
其原因在刑诉法和刑诉法解释规定:
“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而什么叫物质损失呢?
《刑诉法解释》138条第2款有反面说明: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同时《刑诉法解释》155条第2款有正面说明: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但就是没有明文说:死亡赔偿金到底赔不赔。
有种理解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中这个等字就包括了死亡赔偿金。
另外一种理解为:法律穷举了那么多例子没说要赔,所以赔偿死亡赔偿金没有依据。
从而造就了法律适用上的不一致。
以上观点是讨论现行法律条文的,而对“死亡赔偿金是否应该纳入到刑事案件中附民赔偿项目”这个问题本身,有不同方面的考虑。
常见的认为不应赔死亡赔偿金的一派认为:
1、刑罚本身就是对于受害者及家属的告慰;
2、加害人可能本身就没钱,容易引发更多矛盾;
3、加害人已经处以刑罚,不应处以过多赔偿从而导致双重惩罚。
认为应该进行死亡赔偿金的一派认为:
1、杀个人就赔这么点钱?人命真贱;
2、打伤要赔巨额医疗费,而致其死亡居然不用赔钱,会引导部分罪犯进行更恶劣犯罪行为;
3、死亡赔偿金作为金钱赔偿亦属于对家属的补偿。
4、很多罪名处以刑罚的同时也存在处以罚金,即便是双重惩罚也是合理的。
各位的观点是什么?
反正是我做这个案件,肯定要作为附民一方上诉了。
下期聊聊刑事附带民事的精神抚慰金在实务中的出口。
附文: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彻律十七:强奸至死只赔4.3万?刑附民赔偿金额为什么这么少,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刑诉法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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