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李心草的案子有了重大进展
根据@央视新闻 的官方微博:近日,昆明市公安局对罗某乾强制猥亵侮辱一案立案侦查,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对罗某乾等人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另据司法鉴定,李心草的死亡原因被确认为溺死。
其实关于李心草的死亡原因,本身就没多大争议,关键是她是怎么会掉进江里的,这才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
现在官方还没有公布具体细节,但案子已经正式进入立案侦查阶段了,相信后续官方会给李心草妈妈以及公众一个说法。
值得注意的是,发布立案告知书的主体有两个,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分局),分别针对“罗某乾强制猥亵侮辱”以及“罗某乾等人过失致人死亡”两项罪名进行立案。
相比于此前的不立案以及10月14日媒体曾发布过的那个通稿(这个稿子当天上午在澎湃、新京报、人民日报客户端等多个平台同时发布,但下午就被昆明市局否认了),真的是有很大的逆转。
尤其是“过失致人死亡”,说明公安认为李心草的死可能和罗某乾等人在酒吧内以及酒吧门口的行为是存在一定关联的。
如果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被认定该罪名成立,那么罗某乾等3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罪名不成立,相信官方也会向社会公布理由和依据。
不管怎样,在舆论的推动下,李心草的案子还是在往公平和正义的方向上走的(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逆转,舆论真的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否则很可能立案都做不到)。
但并不是每个案子都有机会获得逆转。
02
8月14日,云南曲靖一名20岁的女生小寒(化名)从宾馆四楼跳下,致全身21处骨折和大小便失禁。
事发宾馆的监控视频显示,小寒跳楼前曾在楼道内被2名男子强行拉拽上楼。
其间,小寒多次通过蹲地、用腿抵住楼梯等方式进行抵抗,整个过程持续约10分钟。
小寒姐姐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把小寒拉上楼的是其前男友朱某的两个小兄弟。
此前小寒在朋友阿琳的介绍下和朱某交往,但一个多月后小寒觉得两人不合适想分手。
事发当天小寒去宾馆找阿琳,然后在宾馆楼道撞到了朱某和他的两个小兄弟。
朱某先上了楼,而他的那两个小兄弟强行把小寒从二楼拽到了四楼,并带进了朱某的房间。
在房间内,小寒索要被他们抢走的手机,遭到了朱某的各种辱骂。
于是她打碎了玻璃杯并用把碎玻璃片放在手上威胁对方,要求他们归还手机并放她离开,结果再次遭到朱某辱骂,并被一巴掌扇到了头上。
随后小寒趴在床上哭了一阵,之后爬到窗台上坐着。
“直到那个女的(阿琳)很挑衅地说了一句小寒要跳楼了,他们还是看着她,我妹看他们还是看着她,就从楼上跳了下去。”
根据宾馆外的监控视频显示,小寒摔到地面后,一度挣扎着想要起身,但根本坐不起来。
之后朱某跑出来将她从地上拉起,拉起之后小寒身体又挂下去,朱某又拉了两次,最后强行将其抱起,并拦了车子将其送至医院(其实这种做法会造成二次伤害,正确的做法是让其平躺着并打电话给120)。
经诊断,小寒肝脾破解,全身21处骨折,大小便失禁,身上插着尿管,目前治疗已花费20多万元。
事发后,小寒家人要求警方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8月26日,警方做出不予立案决定。
8月30日,家属(向沾益分局)提出复议申请,沾益分局维持不立案决定。
9月29日,家属(向曲靖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
10月24日,曲靖警方通报称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复核。
10月29日,曲靖市公安局发布复核情况通报称,该案件未达到立案标准,不予立案。
其通报内容如下:
从通报中可以看出,事发现场一共有5人:李某池(即小寒)、卢某奥(女,应该就是小寒姐姐说的阿琳)、朱某敏(小寒前男友)以及朱某彬和吕某(朱某的两个小兄弟)。
其中卢某奥、朱某敏、朱某彬、吕某4人系朋友关系,此外卢某奥和朱某彬为情侣关系(这里朱某敏和朱某彬是两个人,为了尽可能避免弄错,这里文章里统一把小寒的前男友称为朱某)。
事发当天凌晨5时7分许,小寒去了卢某奥入住的宾馆,但小寒不愿上楼,为了劝小寒和朱某和好,卢某奥就把小寒的手机带到了朱某的房间,然后小寒就管自己走了。
6时33分,小寒再次来到宾馆向卢某奥索要手机,但在下楼途中正好撞到朱某一行3人,然后就发生了监控里的那一幕:小寒被朱某的两个小兄弟强行拉拽上楼。
6时44分,小寒被带进朱某房间后,朱某责骂小寒,小寒向朱某彬索要手机时,摔破玻璃杯,拿起玻璃碎片准备划手腕,朱某彬遂将手机还给小寒,朱某上前打了小寒一耳光,伸脚踢向小寒时被朱某彬拦住。
从这里可以看出,小寒确实以割腕为要挟,要求朱某彬归还手机,而朱某彬也因此把手机还给了她,但随即小寒被朱某扇了一耳光,并且朱某还想用脚踢小寒,被朱某彬拦下。
“7时12分40秒,朱某彬将朱某敏(即朱某)拉出房间劝解,趴在床上哭泣的李某池(即小寒)突然起身从406房间窗口跳下,7时12分50秒,卢某奥与吕某冲出房间说李某池跳楼,朱某敏等4人赶到楼下将其送医院抢救。”
从时间上可以看出,在房间里他们一共待了大约28分钟,朱某彬把朱某拉出门外的10秒后,小寒就跳楼了(另外从“卢某奥与吕某冲出房间”的表述也可以确定,此前卢某奥一直在房间内)。
以上是案件事实部分(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小寒姐姐说的,小寒跳楼前阿琳对其进行挑衅的说法,通报中并没有提到,究竟是否存在是存疑的)。
曲靖市公安局基于上述事实做了2个认定:
1. 朱某彬、吕某(朱某的两个小兄弟)在宾馆楼梯间对李某池(小寒)的劝说、推拉行为,其目的是劝说李某池到房间与朱某敏和好,没有实施犯罪的目的和主观故意,不属于刑法上的不法行为。
2. 在房间内,朱某敏对李某池责骂、打耳光及朱某彬等人的行为与李某池跳楼致伤的结果没有刑法上的直接、必然因果关系。
“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刑事诉讼法等关于刑事立案的规定,曲靖市公安局认为沾益公安分局作出的不予刑事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决定予以维持。”
03
不知道你看了这份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的官方通报后有什么感受,说说我的看法。
1. 宾馆楼道里发生的那部分
官方通报关于这部分的描述有两句话:
“为让李某池回到房间与朱某敏和好,朱某彬、吕某在楼梯间对李某池边劝边拉,朱某彬还拿了李某池的手机。”
“朱某彬、吕某在宾馆楼梯间对李某池的劝说、推拉行为,其目的是劝说李某池到房间与朱某敏和好,没有实施犯罪的目的和主观故意。”
官方通报用的是“边拉边劝”“劝说、推拉行为”这样的表述,而我看到视频里小寒多次通过蹲地、用腿抵住楼梯等方式进行抵抗,明摆着不愿意跟他们上楼,所以我认为朱某彬和吕某是在违背小寒个人意志的情况下,强行把人拉拽走的一种的强迫行为。
(这个是新华网版本的视频)
这能不能构成非法拘禁?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另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朱某彬和吕某能不能构成侵犯小寒的人身自由?
但是很可惜,根据今年4月发布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刑法》中提到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而小寒在楼道以及朱某房间内的时间加起来都还不到1小时,时间上无法满足构成“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必要条件,自然就无法认定为“非法拘禁”,所以曲靖市公安局认为朱某彬、吕某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不法行为”,从法理上来讲并没有问题。
但在情感上,这依然会让人觉得非常不舒服,这个后面再说。
2. 朱某等4人是否要为小寒跳楼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官方通报中的说法是:
“在房间内,朱某敏对李某池责骂、打耳光及朱某彬等人的行为与李某池跳楼致伤的结果没有刑法上的直接、必然因果关系。”
这个我是有疑问的。
我们把李心草的案子和小寒跳楼的案子进行横向对比。
李心草溺水前,罗某乾涉嫌在酒吧内对李心草进行强制猥亵,侮辱(扇耳光)、并且在李心草走出酒吧欲打车离开时有阻拦行为,然后公关机关就以“罗某乾等人过失致人死亡”进行立案调查。
既然昆明公安立案了,那就代表罗某乾一行人的行为和李心草的死有可能在刑法上存在一定关联,但为什么类似的情节——小寒跳楼前在房间内被朱某等人责骂、打耳光、夺去手机等行为,却被曲靖公关认定为“没有刑法上的直接、必然因果关系”。
为什么这两个案子的处理结果截然相反?
这个我不太理解。
当然,有些人可能会认为后果不一样。
毕竟一个死了,一个还活着。
但《刑法》上是存在“过失致人重伤罪”的,那么小寒的伤情是否已做过鉴定?
如果做过鉴定是轻伤的,那确实没话说,因为《刑法》中不存在“过失致人轻伤罪”这样的罪名。
但如果没有做过伤情鉴定,那我觉得就不能排除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进行立案的可能。
虽然现在市公安局的复核决定已经下来了,但小寒的家人还可以向检察院提出复议申请李心草案有了重大进展,但并不是每个案子都有机会逆转,所以理论上这个案子还是有逆转的可能性的(但我觉得这个可能性很小)。
04
这个案子最让我在意的一点是,当我们看到视频的时候,当我们看到一个瘦弱的女孩在楼道里被两名男性强行拉拽上楼的时候,我们会很自然地会想到这名女孩的人身自由受到了侵犯,但最后法律告诉我们这不是犯罪行为(上面已经分析过了,楼道里发生的那部分法理上是没有异议的)。
这就会引发理智和情感上的剧烈冲突。
试想一下,如果是你、或者你的伴侣、你的女儿遭遇了这样的事:
你会感到不安吗?
会失望吗?
会愤怒吗?
我想多多少少都会。
因为人生来就有“朴素正义观”。
朴素正义观最直接的表现是一种同理心,就是推己及人地将自己代入事发时候的情景和角色,就是你想象同样的事如果落到你和你的家人头上,你会有什么反应?
我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会认为这种违背个人意志,用暴力手段强行把人带走的行为是不对的,是会让人感到不安的。
关于安全感,文明社会和原始社会最大的区别是什么?
在原始社会,你需要有足够的暴力资源(比如娘家有足够多的兄弟,丈夫是否足够强壮,或者你自己是否足够剽悍)来避免别人对你的侵犯,这是建立在一种通过以暴制暴进行威慑基础上的安全感。
而在文明社会,无论你是男是女,无论高矮胖瘦,无论强壮与否,你都可以安心地生活在这个社会,因为我们有法律体系来保障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而法律体系的背后又会由国家掌握的高阶暴力资源(警察和军队)来维持运行。
在法律体系和高阶暴力资源主导的秩序下,你不必担心来自个体的暴力侵犯(关于高阶暴力资源和同级别暴力,可以阅读《暴力的真相:为什么家庭暴力无法根除?》这篇文章),这其实是我们(尤其是身体力量上处于弱势的女性)安全感的重要来源。
但小寒的遭遇会给人一种很糟糕的印象:原来一个女性被几名强壮的男性强行拖走、辱骂、扇耳光是不构成犯罪的。
你希望你和你的伴侣、孩子生活在这样的社会吗?
至少我会感到不安,是真的不安。
我希望法律能够给我们以及我们的家人以更多的保障,保障我们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保障我们不会被人用暴力手段强行带到我们不愿意去的地方,并威慑任何意图想要伤害我们的人。
而这需要法律工作者和舆论共同去推动法律的完善。
这就是为什么我会特意关注这个案子。
作为一个普通人,我希望我们国家的法律越来越健全,我希望我们生活的社会,是一个能更加让人感到安心的社会。
P.s
有人会说,即便不承担刑事责任,但至少还可以走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那么我们就拿小寒的案子来举例。
相关部门曾给他们做过一次调解,但调解失败了。
根据小寒家人的说法,他们已经为小寒的治疗支付了20多万,现在希望各家能够分摊医疗费以支持小寒继续接受治疗,差额可以等法院判下来(民事诉讼部分)之后再根据各方承担的比例进行多退少补。
但朱某在垫付了元医药费后表示,他才21岁,没有积蓄,不能拿出更多的钱,要求等法院判下来之后该付多少付多少。
另外2家人表示,愿意先行垫付3000元和5000元医疗费用。
还有一家明确表示不愿意垫付的。
所以现在给小寒治疗的经济压力全部压在他们家了。
再考虑到司法程序可能会比较漫长,也很容易出现各家扯皮的情况,什么时候能够拿到赔偿金真的很难说。
所以现在的事实就是,作为事件中最大的受害者,小寒家要承受的也最多,最后最吃亏的也很可能是他们家。
这样的处境真的太难了,对他们家也太不公平了。
缓缓君:985高校工科男,时代华语图书签约作者。有一些故事,也有一些观点;有一点理性,也有一点温度,已出版《我就喜欢这样的你》。公众号:缓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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