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年内提出。那么,实践中,应该如何把握和理解这个2年期限呢?
1. 注意该2年期间为不变期间。
即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即使遇到疫情等特殊情况,也不影响当事人申请监督权的行使,因为在2年内,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也能够按期行使监督申请权。
2. 法院逾期未作出再审裁定可不适用。如果出现法院逾期未对再审作出裁定,那么由于法院的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此时不宜对当事人申请监督作出期限限制。即当法院迟迟不作出再审裁定,当事人申请检察院监督可不受2年限制。
3. 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可不受限制。由于对“人”监督的特殊性,对于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可能在案件办理时未能及时发现,故而如果申请监督审判人员违法也可不受2年时间限制。
4. 对于执行领域监督也不“一刀切"。由于检察院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这些情况:申请检察院抗诉不受2年期间限制,不仅仅包括对执行乱作为、违法作为的监督,也包括对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的监督,即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可能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故此种情形也不宜适用2年时间限制。
5. 依职权监督也是例外。该条规定的2年申请监督期限,是对当事人申请检察院监督时间的限制,而如果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则不受限制。原因在于对于一些存在需要监督的情形,当事人未申请,而检察院依职权发现后,其作为监督机关,应该主动介入和监督,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故如果检察机关依法主动介入民事案件,不受2年时间限制。
新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的2年时间限制,立法目的是为了解决长期以来,很多申诉案件系陈年旧案,由于时间久远、时过境迁,很多证据已经灭失,检察机关很难查清案件的关键事实,容易形成涉法信访案件,给检察监督工作带来困扰。故设置此项规定,呼吁当事人及时行使民事权利,维护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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