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五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一案,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这是五原法院判处的首例该类案件,对于坚决依法打击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逃避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行为,具有重要的司法导向和宣传意义。
经查,2021年春天,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家中葵花籽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私自出售3600斤葵花籽小料,获得价款人民币3600元用于购买柴油、农资等,并未保留价款。2021年5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亦在明知其家中葵花籽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首例!五原一人因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判了!,私自出售9640斤,获得价款人民币元用于支付拖欠的水费,并未保留价款。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葵花籽是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而予以部分变卖,且未保留价款,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告人杨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将变卖所得价款元交至五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款一案一账号系统。综合上述情况,我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执行难”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不惜触犯刑法是导致“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是保证案件执行到位,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必要手段。杨某某在执行过程中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予以处置,此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损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司法权威,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各位被执行人,应主动及时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未经法院允许,不得擅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任何抗拒执行、逃避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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