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聚焦:
阐明和分析“四要件”是如何对犯罪行为进行评价的,以及如何简单判断案件,以免跟风随大流。
现实生活中,犯罪行为无处不在,有简单的犯罪形式,如当众抢劫,也有复杂的犯罪形式,如犯罪集团。面对错综复杂的各类情形,我国认定标准采取的是“四要件”说,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体方面。
01、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首要要件之一,如果没有主体,那便无所谓犯罪行为之说了。犯罪主体可分为自然人和单位,在此只介绍自然人这个主体。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两大特征: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规定,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即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跟成年人是相同的,所有的犯罪都可以追究。
而对于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自然人犯罪,基于对未成年人心智的考量和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国家指规定了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追究其他犯罪,如拐卖妇女儿童罪等。
12周岁以下的自然人无论犯何罪,都不追究。
同时,对于75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则与精神状况息息相关。
02、犯罪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包含故意和过失两种类型,故意又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以故意杀人为例,将人直接砍死,则为直接故意;若故意让人接触漏电的电闸致人死亡,则为间接故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如认为自己一定可以打中人群中的靶,不想却打偏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携带一未成年的儿童一同前往水库游泳,忘了该儿童不会游泳,致人死亡。
主观方面的设定,是基于人身危险性的考量。故意的犯罪和过失的犯罪,明显前者的人身危险性更高,对社会造成的损害可能更大,因此,故意和过失的区分,有利于贯彻罪刑均衡原则,故意的犯罪量刑更高,惩罚力度更大。
03、犯罪客体
客体,简单来讲,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权利。
以故意杀人罪为例,则该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便是生命权;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抢劫罪侵犯的是财物的所有权等等。
客体的分类是极其重要的,这体现在客体往往可以归类,比如人身权利、国家安全等等,一类客体可以涵盖所有侵害该种权益的犯罪,犯罪也就有了归属,从而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如我国的《刑法》便是如此,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共十章。这些章节正是根据客体的不同而归类。
04、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主要认定的是当事人是否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即是否侵犯了哪些客体;同时,当事人的行为和该结果是否存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认定及其关键,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是否应当被定为犯罪嫌疑人。而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密切的因果关系往往比较难判断,这是因为行为无法再现,缺乏目击者,难以调查清楚。
有些时候因果关系也会因为部分因素的介入而中断,此时可能案件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这也是一个断定的过程。
客观方面的分析是四要件中最为核心的一环,决定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应当伏法认罪。同时也是最难的一环四要件:是否构成犯罪的定性标准,你知道是哪四要件吗?,许多的案件效率慢,甚至拖延几十年,都是因为无法清晰认识到具体发生了什么,最终变成疑难杂症。
“四要件”说是我国的通说,可是近几年来,许多学者呼吁要废除四要件说,更改为三要件说,这是目前德日等国实施较为完备的判定标准。三要件说比四要件说更加合理,能够更好解决正当防卫等问题,日后再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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