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被告人钟某某向吴某某借钱,吴某某介绍钟某某提供银行卡给他人“跑分”,将“罗哥”的联系方式提供给钟某某。钟某某和“罗哥”联系后,商定每转账元,钟某某获得170元报酬。8月29日钟某某携带的手机、身份证、农业银行卡2张、农商银行卡1张、邮政银行卡1张、微信及支付宝账户交给“罗哥”用于转账,上述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账户被他人用于网络诈骗案。8月29日至8月30日期间,钟某某上述银行卡转入金额共计21万余元,钟某某获得报酬人民币268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钟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钟某某的违法所得268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手机一台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典型案例】什么是“帮信罪”?一个典型案例带你认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模式变化多样,各种新型网络犯罪不断出现,手段层出不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出租、出售个人银行卡、电话卡、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进行“跑分”、“刷单”、“洗钱”,为电信网络诈骗份子提供帮助结算,这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均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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