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已成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个高发性犯罪,那么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认定、打击这种犯罪活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困扰,因为在具体案件中合同诈骗罪往往与一般合同纠纷和其他一些罪名如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侵占罪具有一定的相似度,要想厘清罪与非罪,此罪或彼罪,就必须紧扣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灵活运用主客观方面的判别点,通过表象看本质,最终得出合理的结果。下面我根据自己的办案体会,梳理总结了合同诈骗罪与一般合同纠纷、及其他容易混淆罪名之间的关键判别点,供大家办案时参考。
一、合同诈骗罪与一般合同纠纷的辨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工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所引发的纠纷。从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含义界定上来看,两者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如两者都未能完全履行合同,都给地方造成了损失,而且合同纠纷也可能包含着一定的欺诈成分,如夸大履约能力增强对方信任以骗签合同、虚构履行合同的方式、方法等,这些相似之处使得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界定成为司法实践中颇为棘手的问题。
实际上,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最根本的区别是两者主观方面不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同诈骗罪的辨析与认定,其欺骗行为就是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支配下实施的,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是希望通过合同履行,实现正当的经济目的。可以概括为骗和赚的问题,前者的目的是骗,后者则以赚为目的。
因此,判定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关键。但在司法实践中要想取得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直接证据往往比较困难,因此实践中更多的是采用推定的方式来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即由客观行为来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立法者也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在《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中采用列举的方式,列举了五中情形,即(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法条所列举的这五种情形,作为客观方面,其都包含在《刑法》224条第一款的罪状中,只是起到强调的作用。这五种情形另一个最主要的功能是将这务种情形作为推定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依据,即凡是具有这五种情形的,原则上应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但是,鉴于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仅仅靠这五种情形还远远不够,那就需要从多个方面加以考察,继而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作出合理的推定,如果能够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以考虑其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无法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应排除合同诈骗罪的可能,可以考虑为一般合同纠纷或其他犯罪。
下面,我总结了几个方面作为推定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补充:
1、行为人是否为履行合同积极做准备,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2、考察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是由于客观因素造成的,还是行为人主观上不想履行合同。
3、行为人在签定或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诈行为,并考察欺诈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是否超出民事欺诈范畴。
4、行为人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大小是否在行为人可能承担的范围内。
5、行为人是否挥霍对方交付的财物,致使财物无法返还。
6、行为人是否将对方交付的财物用于与合同无关的高风险投资,致使财物处于高风险状态,并且不能弥补损失。以上几个方面要结合个案情况综合考察,并且注意各个方面的內在联系,是否能形成链条,最终得出合理的推定。但要注意,推定并不完全等于事实,如果有证据能够确证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具有以上情形,也不可机械地使用推定得出结论,而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做出最符合案件事实的认定。
在界定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将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有机的结合起来,必须善用“从量变到质变”的哲学方法来辩证地处理问题,而不能孤立的、机械地采用某种方法得出结论。
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辨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实质是特别法与普通法在法条上的竞合,两者在犯罪构成上具有较多相同之处,如均须由直接故意构成,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均采用了欺诈手段。如何区别两者,不能简单将合同诈骗罪理解为“合同+诈骗”,这样极易导致合同诈骗罪认定的滥用,也不能对合同诈骗罪作过多的限定,将本属合同诈骗性质的行为仍以诈骗罪定罪,则会导致合同诈骗罪的规定流于形式,体现不出其应有的价值。正确区分两罪的方法是,先找出两者最根本的不同(犯罪客体不同),由此出发,再延伸到构成要件的各个方面,找出具体的不同点,从而将两罪加以准确的区分。下面我总结了两个常用的判别点:
1、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最直接最根本的区别是犯罪客体的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国家、集体、个人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合同诈骗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罪这一节罪中的集体罪名,它归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一章。很显然,该罪必然扰乱了市场秩序。由此,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侵犯的主要客体是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次要客体是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所有权。
2、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专指市场交易活动中产生的合同,利用其他性质的合同进行诈骗的,应当定性为诈骗罪。由于合同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市场交易秩序,则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是市场交易活动中产生的合同,具体有以下特点:(1)合同必须具有财产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主要分为调整人身关系的合同和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前者如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后者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显而易见,无论何种类型的调整身份关系的合同均不体现市场经济内容,因此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2)合同必须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些合同虽然具有财产内容,但并不是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如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自然人之间签订纯借条性质的借款合同,一方以此骗取对方当事人钱后逃匿或挥霍。这类案件中的借款合同虽然具有财产内容,但是由于合同并未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存在扰乱市场秩序的问题,故此种行为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认定,而应当认定为诈骗罪。此外,利用行政合同欺骗政府财物的行为,行政合同不能体现市场经济中公平交易的本质特征,利用行政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侵犯的不是市场管理秩序,而是行政管理秩序,因此利用补偿合同、拆迁合同等行政合同进行的诈骗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关系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简而言之就是“合法持有,非法占有”。实践中,侵占罪经常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其与合同诈骗罪主要的区别就是非法占有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取得财物必须是合法取得,即行为人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对财物的合法持有,这时,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侵占罪中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应当产生在合法持有财物之后。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的时间条件应当是在合同签订之前、之时或者是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害人交付财物之前。由此,区分侵占罪与合同诈骗罪的主要判别点是看行为人非法占有故意产生的时间是在取得财物之前还是取得财物之后。下面通过两个案例具体分析:
案例一:王某与某汽车出租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租用该公司奥迪A6轿车一部,租期5天,租金2000元。王某在使用过程中见该车不错,此时王某正急需用钱,遂把该车以15万元变卖,王某随后携款潜逃,经租赁公司多次催要,仍不还车。
案例二:马某为一个体运输户。2014年5月,马某与某燃煤电厂签订运输合同,约定马某给电厂运输电煤,每日运3车电煤,时间为半年,每月以实际运量结算运费。马某在前2个月如实履行了合同,拿到了运费。但马某觉得运费挣得太少,便打算侵占所运的电煤。在后4个月合同履行中,马某将所运的电煤一部分卸下,换成煤矸石,从中牟利约20万元。
这两个案例中,行为人均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非法占有了对方财物,但是行为人产生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的时间不同。案例一中,王某在签订租赁合同、实际控制汽车时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非法占有的故意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且已经实际取得了汽车的控制权后产生的,其行为完全符合侵占罪“合法持有,非法占有”的模式,经租赁公司催要,拒不返还,故王某构成侵占罪(该罪是自诉罪,即受害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案例二中,马某虽然在合同签订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马某取得对电煤的控制是多次进行的,在其产生非法占有故意后,其利用了所签订合同的便利条件取得了对电煤的控制,从而欺骗对方,非法占有了部分电煤,马某非法占有故意产生在被害方交付财物之前,因此马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四、合同诈骗罪与其他一些罪名的关系
(1)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关系
《刑法》规定的各种金融诈骗罪,大多也会利用经济合同的形式,如保险诈骗罪利用了保险合同,贷款诈骗罪利用了贷款合同。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如法定刑相同,则优先定金融诈骗罪。因为,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诈骗罪是普通法,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是特别法,而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不属于法条竞合,不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如果同时构成两罪,应当属于想象竞合犯。多数情况,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相比,属于重罪,但也有例外,如《刑法》198条规定的保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相比属于轻罪。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单位进行贷款诈骗的,就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理由是法律规定贷款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构成。
(2)合同诈骗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行为人在签订、履行购销、供货过程中,故意欺骗对方,将本来应该提供的正规产品,换成伪劣产品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我们认为主要在于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是行为人的目的是要卖伪劣产品,还是要非法占有对方货款。对于行为人主观目的的判断可以参照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判断方法加以认定。如果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排除合同诈骗罪,只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可以考虑合同诈骗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之间是否具有牵连关系,如果是牵连犯,则从一重罪处罚,如果不是牵连犯,则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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