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威信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威信县旧城镇的李某名下银行卡涉嫌诈骗且通过ATM机取款转移涉案资金。经侦查查明:2022年7月至8月期间,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按照境外诈骗团伙的指示,伙同杨某全、曹某、周某刚、王某、胡某松、秦某兵等人收集银行卡17张为境外诈骗团伙转移资金。李某等7人手持的银行卡收到受害人转入的资金后在威信县及成都市的各银行网点通过柜台、ATM机取现后又存入诈骗团伙指定的账户中。期间李某等7人共转移涉案资金313.67万元。
李某、杨某全、曹某、周某刚、王某、胡某松、秦某兵7人明知转入银行卡的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仍积极提供资金支付账户,并多次协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3年1月3日,由威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杨某全、曹某、周某刚、王某、胡某松、秦某兵7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经法院审理,
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处杨某全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判处周某刚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帮助境外诈骗团伙转移资金,7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判处胡某松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判处秦某兵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普法小课堂
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这一新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方提醒
请大家要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银行账户,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更不要帮助他人掩饰、隐瞒、转移赃款。不要为了贪图小利,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李律师:
掌上威信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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