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与立案庭人员反复沟通后,最终才将案子成功立案。本文笔者将结合本身经历,依据法令规则和相似事例裁判观念,探讨追偿权胶葛的统辖问题。
事例:某人身损害赔偿案子中,法院判定事端职责人A应对原告承当赔偿职责,同时甲公司和自然人B对事端职责人A承当连带职责。判定收效后,法院经过强制实行,从甲公司银行账户上划走了悉数判定款项。甲公司承当职责后欲向另一连带职责人B和事端职责人A追偿。
笔者承受甲公司委托后发现,判定书中并未明确甲公司享有追偿权,也未分配各方承当的职责比例,因而需依据法令规则,另行向法院提申述讼承认追偿权。
因甲公司与B住所地相同,所以在A和B均为案子被告时,笔者挑选在B住所地的法院立案申述。法院审核立案资料时告知笔者该案子应当在A所在地的法院立案,他们对这个案子没有统辖权。因而,笔者与立案人员对追偿权统辖的法令适用上产生分歧。
立案人员主张案子应由案子职责人A所在地法院统辖的理由如下:
1.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则,保证人承当保证职责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B为案子连带职责人而不是债款人,甲公司应当向A追偿,并向A所在地法院申述。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则,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产生胶葛提申述讼的,应当依据主合同确认案子统辖。
A承当的债款为主债款,B承当的债款为从债款,故从债款的担保人住所地法院不具有统辖权。
笔者对以上观念持不同定见,并附以相关法条为据:
1. 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则,二人以上依法承当连带职责的,权利人有权恳求部分或许悉数连带职责人承当职责。职责人的职责比例依据各自职责巨细确认;难以确认职责巨细的平均承当职责。实际承当职责超过自己职责比例的连带职责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职责人追偿。依据该法令规则,甲公司有权向B进行追偿。
2. 甲公司承当连带职责并非因合同约好产生,而是依据法院判定结果确认的,甲公司的身份不是担保人,不应适用《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说。况且《担保法司法解说》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则是关于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统辖确认,束缚的是债权人与债款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与担保人与债款人之间担保追偿胶葛无关。担保追偿诉讼的统辖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统辖来确认。
3. 《民事案子案由规则》第四部分中罗列了所有合同胶葛案由,其间,追偿权胶葛独立存在笔者近期代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却因管辖问题导致立案过程一波三折。,并未并入保证合同胶葛项下。因而应当依照一般合同胶葛案由中关于统辖的处理。
4.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则,因合同胶葛提申述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本案中,B作为被告之一,其住所地法院自然有统辖权。
5.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收效判定的连带职责人代偿债款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款人追偿问题的复函》中,针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实行收效判定时,连带职责人代偿债款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款人追偿问题的请示》答复如下:“依据收效法令文书,连带职责人代主债款人归还了债款,或许连带职责人对外承当的职责超过了自己应承当的比例的,能够向原审人民法院恳求行使追偿权。”笔者代理的该案子原审判定正是由甲公司及B住所地法院作出的,因而,甲公司行使追偿权时,有权向B住所地法院诉讼。
相似裁判事例:
1. 周爱珍与宁波迈升电子有限公司、吴桂芬追偿权胶葛一审民事裁决书
裁判观念:经本院检查发现本院对本案并无统辖权。
理由如下:依据周爱珍提交的申述状及供给的相关依据资料,周爱珍提起本案诉讼系依据其受让结案外人周法世享有的涉案债权,而周法世享有的涉案债权系依据周法世作为主债款的典当担保人承当典当担保职责后对主债款人迈升公司享有的追偿权及对主债款的其他担保人吴桂芬、杨杰鳌享有的追偿权,以及对反担保人周京津享有的追索权,故本案属担保追偿权胶葛。
担保追偿法令联系与主债权债款联系及担保联系分属不同法令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百二十九条关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产生胶葛一并提申述讼的,应当依据主合同确认案子统辖的规则,并不适用于担保追偿权胶葛。担保追偿权胶葛应当依照合同胶葛统辖规则确认案子统辖,即除担保人与主债款人有协议约好统辖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的规则来确认诉讼统辖法院。
2. 余光生、陈光焱追偿权胶葛二审民事裁决书
裁判观念:本案为追偿权胶葛,麻栗坡县金源砖厂、翁玉俤依据收效文书作为连带职责人代主债款人归还债款后行使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收效判定的连带职责人代偿债款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款人追偿问题的复函》(法经[1992]121号)规则,依据收效的法令文书,连带职责人代主债款人归还了债款,或许连带职责人对外承当的职责超过了自己应承当的比例的,能够向原审人民法院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决主债款人或许其他连带职责人归还,此裁决不允许上诉,但能够复议一次。假如收效法令文书中,对各连带职责人应承当的比例没有确认的,连带职责人对外归还债款后向其他连带职责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申述。”
由此可见,行使追偿权是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因收效法令文书中并未明确各连带职责人应承当的比例,故可向原审法院另行申述,麻栗坡县人民法院作为原供给劳务者受害职责胶葛的审理法院,对本案有统辖权且已立案。余光生、陈光焱的贰言不成立,不予支撑。
3. 田正春与邓祥龙、席金丽等追偿权胶葛统辖民事裁决书
裁判观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收效判定的连带职责人代偿债款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款人追偿问题的复函》的规则,连带职责人对外归还债款后向其它连带职责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申述。该规则中并未特别阐明可向原审人民法院另行申述,故应当适用一般统辖的法令规则,即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本案虽触及多个被告住所地,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则,原告能够向其间一个人民法院申述,而本案被告之一席金丽住所地在太原市迎泽区辖区内,故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统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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