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法律虽然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特殊情况的存在所以对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认定存在着很多的争议,通勤路上出现交通事故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但也是有前提的,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如果可以认定为工伤,那么就可以要求工伤赔偿,即使不能认定为工伤还是可以要求人生损害赔偿。
对于工伤的认定,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可以认定工伤,但是在实践中对于“上下班”的认定是存在一定难度的,比如你下班之后并没有直接回家,而是先去超市买菜或者做了其他的事情,再回家的情况,在上述的情况是否可以再认定为工伤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点与住所地点,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往返于工作地点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法律的要求是在合理的时间,以及合理的路线:合理的时间就是职工上下班的时间,那么对于提前到岗或者早退的情况,可能在实践中就会存在一定的争议,所以我们只能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还有就是合理的路线,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往返于工作地点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所以我们要认定上班途中的工伤,必须结合实际的案情才能更好的确定对“合理”的不同理解,那么就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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