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为依法打击网络诽谤等刑事犯罪,提供了明确的司法依据。
一、明确“网络诽谤”犯罪标准:
司法解释明确,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即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同时,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二、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可公诉
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为了准确界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正确适用公诉程序,解释列举了七种情形: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三、网上散布谣言可追究寻衅滋事罪
解释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基本行为方式。一是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二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发布真实信息勒索他人也可定罪
解释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强调,行为人威胁将要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的负面信息即使是真实的,但只要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仍然构成敲诈勒索罪。
五、违规有偿“删帖”“发帖”可认定非法经营罪
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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