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办理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害人于2010年5月10日晚被李某等人殴打,办案机关时隔九年七个月到医院调取病历,鉴定机构依据该病历对被害人进行伤情鉴定。
我们对办案机关调取的病历进行了核对,病历记录在2010年5月11日主治医师依据X光对被害人做出“左腓骨骨折,左手第五指骨骨折”的诊断。但是,病历中并没有11日的X光检查报告单,只有17、19、25日的报告单。
那么,从病历缺失的部分是否可以推测,5月11日至17日之间被害人存在自己造成伤害的可能性?该推测是否属于刑事证明标准中的合理怀疑?
01
什么是“合理怀疑”
要解决本案中辩护人关于被害人自己造成伤害的猜测是否属于合理怀疑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合理怀疑”?
“合理怀疑”源于英美法系刑事证明标准,作为一种共识性标准,“只可意会不可言传”。2012年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引入“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证明标准,同样没有统一的解释。
从辩护人的角度,我认为合理怀疑并非是无法解释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已经为合理怀疑提供了标准。归纳起来就是,合理怀疑是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提出的符合逻辑和经验的怀疑,导致案件的结论不是唯一的。
因此,并非所有的怀疑都是合理怀疑,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综合全案证据。全案的证据,存在没有查证属实、不能互相印证、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的问题,这是进行合理怀疑的前提。如果案件中存在已经查证属实的直接证据,对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是没有争议的,此时辩护人就没有进行合理怀疑的可能。然而,实务中很难找到可以单独证明整个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办案机关往往通过大量的间接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间接证据的具体证明标准,即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互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站在辩护人的立场上,只要间接证据不能满足已经查证属实、互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中的任何一点,都存在合理怀疑的可能。
本案中单从病历缺失可以怀疑被害人有住院后自己造伤的可能,但是全案证据中,李某等人承认殴打被害人的事实,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对殴打的细节可以互相印证,也形成了李某等人殴打被害人致其受伤的完整证据链。
第二,符合逻辑和经验,应当是一般逻辑和大众认可的日常生活经验,不是主观臆测。本案中,被害人被打伤当晚就报案并住院,如果在入院后再自伤,这是不符合逻辑的。如果存在自伤的可能性,一般逻辑是被害人被打后先自行造伤,后报案、住院。此外,医院的病历上做出了“左腓骨骨折,左手第五指骨骨折”的详细诊断,如果被害人在医院做出具体诊断的情况下再进行符合诊断的自伤,显然是不可能也是不符合常理的。
因此,结合上述两个条件,本案中被害人自己造伤的怀疑显然是不合理的,在后续的辩护中就没有必要纠结病历不完整的问题了。
02
辩护人怎样进行“合理怀疑”
辩护人提出合理怀疑的目的是为了让法官接受,为法官认定被告人无罪或罪轻提供内心确信,最终使案件因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而不满足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实务中法官对案件的合理怀疑多来自于辩护人的主张,因此,辩护人要重视对案件进行合理怀疑,充分做好前期准备,为后续的辩护提供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向法官提出合理怀疑之前,需要按照前面提到的两个条件进行把关,突出重点,拿出最有力的合理怀疑。如果把没有经过把关的怀疑全部堆在法官面前,不但会让法官忽略对辩方最有利的合理怀疑昶说刑辩丨从一份被害人病历看刑事证明标准中的“合理怀疑”,还会给其留下辩护人不专业、胡搅蛮缠的印象,导致我们的辩护观点无法引起法官的重视。
那么,辩护人怎么进行“合理怀疑”,也就是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提出符合逻辑和经验的怀疑?
先针对单个证据、局部事实进行怀疑,再综合全案证据确定合理怀疑。我习惯按照证据种类进行阅卷,比如在本案中通过病历等书证做出“病历缺失,被害人有自伤的可能”的这一怀疑就是针对单个证据、局部事实进行的怀疑。最后结合全案证据,在不存在没有查证属实、不能互相印证、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等问题后,对单个怀疑进行排除,留下最有说服力、涉及案件重要事实的合理怀疑。
怀疑要有事实依据,必要时调取新证据。合理怀疑一定是符合逻辑和经验的,而逻辑和经验依据的是案件事实,脱离案件事实的怀疑是主观臆测。比如本案中,如果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可能收买公安机关和医院,配合其做出受伤的笔录和诊断,那么,这种怀疑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对案件事实没有任何影响,也是毫无依据的。除非辩护人有证据证明,报案时做的笔录和医院病历存在造假。再比如最近讨论火热的丰县“铁链女”案件,很多人认为被告人董某构成强奸罪,理由是被害人被鉴定为精神残疾二级,那么想当然认为被害人被收买时也存在精神残疾。然而,该鉴定是在被害人被收买的二十多年以后做的,根本无法证明被害人被收买时的精神状态。
纸上得来终觉浅,实务远比理论复杂,只通过法律条文无法参透“合理怀疑”的深意。作为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有吹毛求疵的态度,多发现问题,但是形成辩护意见的时候,一定要突出重点,避免因小失大。
作者丨赵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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