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夫妻之间负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具体履行夫妻生活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强迫性行为,应当该如何进行认定和评价呢?让我们结合下面一则案例进行探讨。
基本案情
赵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妻子王某于2023年4月2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4月30日13时许,赵某酒后到妻子母亲家向王某索要户口本,并趁机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未遂。考虑到两个年幼的儿女,王某向法院提交了谅解书,对赵某表示谅解。后赵某被法院以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法律问题。
意见分歧
对于婚内发生强迫性行为,理论和实务一直是争议较多的话题,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与妻子强行发生性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理由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之间存在特定的人身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均存在履行夫妻生活的权利、义务,如若认定构成犯罪,则会破坏公序良俗,可能造成个别女性滥用法律权利,损害丈夫的合法权益。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即便为合法夫妻,也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主体。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主要核心为“是否违背女性的性自主权”,其与双方是否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无关联,只要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就应当依照强奸罪进行定罪与评价。
法律意见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赵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婚姻的合法性并不等同于性行为的合法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性权利是一种“请求权”,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对方提出“请求”,但并不能想当然的“实施”,更不能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发生性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该法律条文并未将“丈夫”从实施强奸的犯罪主体中排除,由此可知,丈夫是可以成为实施强奸犯罪的主体。
结合司法实践,司法机关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的主要标准是丈夫是否在夫妻婚姻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下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如双方正处于离婚诉讼期间或者处于长期分居状态等等。法律保障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上述案例中,妻子首先是具有完整的自由人格权,其次才是负有特别义务的配偶,结婚证书并不是丈夫强奸妻子的许可证。如果夫妻双方婚姻关系有名无实,即使仍旧存在结婚证书,但该一纸结婚证书并不应当成为阻碍行为人构成强奸罪的当然理由,行为人的行为只要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2/t20231228_5399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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