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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 *** 、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之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 *** 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 *** 批准。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 *** 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 *** 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 批准后,由市、县人民 *** 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 *** 规定。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更低价。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更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 *** 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 *** 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导语:1994年7月份的时候,在北京举办了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一部法律,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部法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发的之一部和房地产相关的法律,这部法律在1995年1月份的时候开始执行。因为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人们的生活中的房屋息息相关,所以大家还是多多少少知道一点较好。下面我就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好的管理城市房地产,维持城市房地产的市场不混乱,保障房地产合法人的利益,从而进一步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也是顺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部法律在2007年8月份的时候有被修改过,是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修改的,修改过的法律当天就生效了。
了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部法律诞生和发展的历程之后,接下来我就介绍一下里面的内容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部法律总共有7章27条,这部法律对房地产的角角落落都做出了规定,该法律里面的部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这些方面涉及到了对 *** 建设用地的规定,对房屋开发商建筑房屋的规定,对房屋购买以及房屋变卖、房屋登记等方面做出的规定。尤其是对房地产开发商所应该履行的义务以及 *** 建设用地所走章程做出来明确的规定,这样更好的保护了广大平民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部法律让房屋从建设到购买再到 *** 都变得有法可依,从而保证了各方面的权益,也让房地产市场变得更加的安稳。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这部法律里面的一些规定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需要尽快的修改。
以上就是小编收集的所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的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 *** 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 *** 准予 *** 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 *** 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 *** 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 *** 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
1994年7月5日
目录
之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之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拓展资料】
之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房地产 ***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 *** 、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熟记房地产管理法可以很大帮助我们在买房时避免漏洞,以及作为销售人员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内容是什么?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资料。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 *** 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 *** 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 *** 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 *** 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 *** 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二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 *** 、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 *** 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第六条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十条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第十一条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 *** 、 *** 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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