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条例去年3月1号起生效的这个关于深圳市城市更新的一个城中村拆除重建,拆迁补偿合同有关的,也就是之前非常火爆的一个项目,拆迁房,回迁房,还有一个指标房这三个概念。很多人会问有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首先呢,这种拆迁房它是受法律保护的,在城市更新办法实施办法2009年发布的这一个文件里面已经提到了,在拆迁补偿协议,这种拆迁补偿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这一点大家可以放心,不需要值得争论的,跟是拆迁方签的一个拆迁补偿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发生纠纷的话,可以按照协议约定争端解决途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呢,在2023年3月1号实施的城市更新条例就对这个拆迁房市场形成了一个相对来说很规范的一种操作模式,2023年整个深圳市的拆迁房都是卖的非常火,后期会不会有什么纠纷?根据这个条例,城市更新条例第30条是这样写的,区城市更新部门负责对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进行核实,属于本条例第25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信息的进行,区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在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核实阶段。组织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继单位对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进行核实,由经核实的物业权利人与市场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协议。
按照这个条例上面的意思理解的话,就是在以后的这种农民房,小产权房要拆除,旧村改造的时候,前期会进行一个对整个旧城区的一个物业权利人进行一个意愿征集,这个征集过后,就会进行公告,公告完没意见的这一部分,由村委直接上报到区城市更新局去进行报备,后面接着来签订这个拆迁补偿协议的人。有经核实的物业权利人与市场主体签订搬迁协议,就说明以后要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话,就一定是在意愿征集阶段,由村委摸排出来的这个人公告以后来签订这个协议只要意愿征集一公告,那你这个农民房,还有这个其他类型的小产权房就确权了,也就是这个房屋,以后你所买的拆迁房要去签补偿协议,从原来已经确权或者摸排过有意愿的这些人,这个时候转让过来的时候,你是签不了这个补偿协议了,签补偿协议的时候只是有当时意愿征集的这个人。
目前放的拆迁房的面积比较少的原因,因为我把已经这一栋房子在意愿征集阶段就已经确权到我名下,现在再把它分拆,拆开过后再转让出去,会有可能会双倍的赔偿,因为当时这个房子已经确到他们名下了,再分拆过去,他需要负这个法律责任的。
在2023年12月21号发布的一个关于深圳市全面禁止物业换签的通知,沙井的金蚝小镇旧改就有相关单位已经去查处了,因为这一块城市更新里面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利益问题,不但是开发商的利益问题,还有一个就是政府的土地整备利益统筹,根据这个条例可以看出,在未来的深圳市城市更新一定是政府土地整备利益统筹加上市场主体方一起对这块土地进行开发,这样也就是保证了一个进度问题,也保证了一个实施统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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