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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9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破坏军婚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依法批准逮捕。事情到底是怎样的呢。
经过调查,现役军人陈某某和王某某在2023年7月登记结婚。
婚后,由于男方陈某某经常在外服役不在家,于是妻子王某某与自己的同事周某某交往发展,并且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知道王某某是已婚之妇,与现役军人陈某某是合法的配偶关系,但是即使这样,两个人表面是同事关系,私下里却是同居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实无论是不是宪法规定的,破坏人家的家庭都不是对的吧,而且,在这种事情上面,没有哪一方是对的,丈夫在外面保家卫国,妻子主内,不说时时刻刻都在想念自己跌丈夫,但是面对外界的诱惑时,也应该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身份吧?是有夫之妇诶!
而且,这个周某某,那么多女性,为啥就看上这一个已经结婚的?难道不会觉得自己的良心会痛吗?就没有一点基本的道德心吗?难怪现在都在谴责第三者,确实,这伤害的是三个家庭的心。现在这个事情曝光,三个人都脸上无光。
然后,希望我们每个人都守住自己的本心,在踏入婚姻的殿堂之前,好好思考一下自己是否找到了真正想要结婚的对象,不要守着婚姻的坟墓吃着碗里看着锅里。婚前婚后可能会有很多矛盾,但是需要的是两个人一起解决,而不是无法解决而选择逃避,最后不能 *** 外面的诱惑伤害爱你的人。
最后,无论如何,两个人如果不能走到最后,好聚好散也是善始善终的一种,不要最后情人变仇人。
我国在1979年的刑法中规定了通奸罪。但是在1997年新的刑法中废除了这个罪名,取代它的应该是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其实,在现实中有太多的事情都是可以运用刑法现有法条的,不一定要每个罪都规定。
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通奸是一定犯罪行为。具体如下:
1、“破坏军婚罪”。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同居的,则构成了“破坏军婚罪”。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 罪”。即和未满14岁的 *** 通奸的,以 *** 论处。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二款:“奸淫不满14周岁的 *** 的,以 *** 论,从重处罚” 。
3、“重婚罪”。即自己已婚、或对方已婚、或双方均已婚,而自己和对方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通奸的,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及更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此种行为算作是事实婚姻,以重婚论。
参照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般情况下的通奸虽然不是犯罪行为,但是,这是不道德的行为。是受到社会所唾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军婚罪 已取消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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