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曾写过很多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文章,并阐明国家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不允许买卖。但有网友留言说,谁说不能卖?农村卖宅基地的人多了去了,你见哪个犯法了?
这些网友说的也是“实情”,农村的确有很多村民将自己闲置的宅基地“卖”给他人,那么,这种情况能算真正的“买卖”吗?如果说这种情况不算买卖,又算什么?国家法律为什么不允许买卖农村宅基地?假如你把自家的宅基地“卖”给他人,你和“买家”谁会占便宜,谁会吃大亏?今天和各位朋友尤其是农民朋友一起讨论交流这个问题。
一、首先看看国家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也就是规定里说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而农村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房子可以卖,但房子下面的宅基地不能卖。由于房地一体,所以,农村房子也不可以买卖。
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这条规定的意思是:由于农村宅基地属于无偿使用,所以,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且面积不能超过当地规定标准。如果有人将自己的住宅出卖(注意:是住宅出卖,不是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给他人,不能再申请宅基地。为什么呢?因为,房子所有权是自己的,可以买卖,但房子下面的宅基地不可以买卖,所以,不能再申请宅基地。
二、农村“买卖”宅基地应该属于“有偿转让”或“使用权出租”
其实,网友们所说的“很多人就是把自家宅基地“卖”了,这只是他们自己认为是“卖”和“买”,但从法律角度看,只能算“有偿转让”,但“有偿转让”只能在本居民组内部成员之间交易,本居民组以外的人只能算“出租”。
因为,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说得很明白,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任何人不得买卖和非法转让,所以,如果,你不是本居民组成员,无论你花了多少钱“买”了农村房子和宅基地,都只能算“租用”,因为,你没有宅基地所有权。
三、假如农村农民把宅基地“卖”了,“卖家”和“买家”谁会占便宜谁会吃大亏?
假如农村人把自家的宅基地和房子“卖”了,“卖家”和“买家”谁可能会占便宜,谁有可能会吃大亏呢?下面,我们具体算一笔账看看。
比如,有一处100平米的农村房子,被一个城里人花20万“买”了。然而,本应该是出租行为,他们却按“买卖”进行了,假如,买房子的城里人能在这个房子里住10年,一年的租金是2万,如果住20年,每年租金是1万,如果能住30年,每年租金约6600元,住的时间越长,越占光。如果是这样,卖家亏了。当然,这必须是30年内不发生任何变化。
但是,如果花了20万“买”了房子,只住了10年就遇到征收拆迁,买家就吃大亏了,因为,你只能得到房子赔偿金,农村房子赔不了多少钱。但宅基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还是房子的原主家的,买家得不到一分钱。如果只住了5年就遇到征收拆迁,每年租金就会成为4万,买家吃亏就更大了。当然三、假如农村农民把宅基地“卖”了,“卖家”和“买家”谁会占便宜谁会吃大亏?,如果“卖家”能够退回“买家”一些钱,吃亏会小点,如果“卖家”不给你退,你也没办法,告也告不赢,因为,农村宅基地不得买卖,你们的买卖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四、农村闲置宅基地和房屋应该如何变现?
由此可见,从法律角度讲,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任何人不得买卖,那么,现在很多农村闲置房和宅基地荒芜在那里不能产生一分钱价值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还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一是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但这必须是所在的居民组有丰厚的村集体经济,能够支付退出宅基地的费用。
二是“有偿转让”闲置的宅基地。但这个必须是在本居民组内部成员之间进行,外村农民都不行,城里人更不行。
三是出租或自家经营闲置的宅基地。如果你的村子有优质的旅游资源,可以自己经营。就是把房子改造成农家乐式的场所,既可以休闲娱乐,又可以举家租住。如果没有旅游资源,可以直接租给他人经营,你只收取租金。
总之,农村房子属于个人资产,所有权属于农民个人,而房子下面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任何人不得买卖。如果你“卖”了自家的宅基地和房子,“买家”和“卖家”都有可能会占便宜,但也有可能会吃大亏。农民可以把自己闲置的房子和宅基地在本居民组内部“有偿转让”,也可以自己经营,还可以直接出租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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