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租赁房屋时承租人的补偿项目有哪些
1、搬迁费,又称搬迁补助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添置物品的补偿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改善或者增设的物品主要体现为对房屋的装修及添置的相关设施,如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就此项改善或者增设物品有约定的,则按约定处理;如无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此部分的拆迁补偿款应支付给承租人。
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是不能得到房屋补偿款的60%的,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人民法院的判例同样具有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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