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代理阶段:一审(2016)京0102民初26052号
代理方:原告(刘×1、张×1、张×4)
案件结果:胜诉,被告张×3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
代理
律师:张云鹏律师
案情介绍:
张×(于2016年×月×日去世)与李×(于2003年×月×日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子女三名,分别为张×1、张×2(于2011年×月去世,张×2与刘×1为夫妻关系,生育一女,张×4)、张×3。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号楼x层x—xxx号房屋系张×与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取得。李×死亡后,其遗产未进行继承。2013年×月×日,张×与张×3就上述房屋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未经三原告同意擅自将遗产房屋过户侵犯了原告的继承权利。故要求确认张×与被告张×3于2013年张×3月张×3日签署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决结果:
张×与被告张×3于二○一三年×月×日签署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件分析:
对于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合同效力,无权处分以及善意第三人的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诉争房屋系张×与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应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李×去世后,诉争房屋应属遗产,在未进行遗产继承情况下,张×及三子女即张×1、张×2、张×3均系法定继承人,对房屋均享有继承权利。张×3与张×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过户,张×3作为继承人之一隐瞒其他继承人进行过户,明显不符合善意第三人条件。律师办理中对于案件诉讼提出明确诉讼建议,先行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后撤销房屋产权证,最后按法定继承遗产房屋。
法律依据:
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情形。
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遗产继承: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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