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往往以很高的频率出现在劳务关系中,可大部分伙伴总是在反应:其实自己对于违约金并没有清晰的概念,到底应该约定多少才算合理,这一点并没有告知劳动者。
那么我们往往在签订合同时面对高额的违约金并不知觉,傻乎乎地就签订了劳务关系合同,因此普及和明确违约金的相关规定是十分有必要的。
本期我们将侧重于欠钱不还时违约金到底约定为多少才合理。
其实,总的来说借款违约金没有具体金额的限定,《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公司间借款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不超过LPR4倍为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或者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LPR4倍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该解释确定了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上限,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适用范围是:民间借贷。普通的合同债权可以参照执行,因为如果允许普通合同债权的逾期付款利息上限低于民间借贷利息,那么,就会形成“与其借贷,不如拖欠合同货款”的恶性循环,如此一来将会助长债务人拖欠合同款项的恶习,这对普通合同债权人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利于维护社会正常的交易秩序。
一篇文章所能涉及到的仅是知识点,而具体法律关系、法律问题远远不是单靠片面的知识点即可串联解决的,具体问题都需要具体分析,选择合适的渠道、代入真实的情景、考虑所有的细节来解决或许更加稳妥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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