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案例:张律师办理再婚夫妻房产继承纠纷成功案例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代理阶段:一审
代理方:被告(刘×1,刘×2)
案件结果:胜诉,原告主张按实物继承分割房屋,最终判决支付部分房屋折价款。
代理律师:张云鹏律师
案情介绍:
原告姬×是二被告的继母。与被告的父亲刘×3于2010年7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2010年8月,××区××镇××村××号院原3间北房翻建成北房6间,同时新建东房2间、西房2间。后于2011年3月在××区××镇××村村东新建了5间平房。2013年10月7日,刘×3去世。再婚配偶姬×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位于××区××镇××村××号院的北房6间、东西房各2间;2、依法分割位于××区××镇××村村东的平房5间;3、依法分割刘×3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后在庭审中,姬××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位于××市××区××镇××村××号院内的北房3间、东房2间归原告所有。本律师代理被继承人子女对继母姬×起诉继承分割遗产应诉。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坐落于××市××区××镇××村××号院的北房六间、西房二间、东房一间、过道房及棚子等附属物归被告刘×1、刘×2所有。二、被告刘×1、刘×2给付原告姬××房屋及附属物折价款五万四千五百七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执行。三、驳回原告姬×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本案中姬某与刘×3登记结婚后,诉争院落进行翻建,刘×2未婚且参与建房,在未进行家庭财产约定情况下,××号院内房屋应归刘×3、姬××、刘×2三人共同所有,但是对于各自份额应律师根据建房时的证据,同时结合各人的收入情况确定房屋的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十条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硕恒房产律师提示:
再婚夫妻因婚后购买,翻建房屋,在配偶一方去世,在世一方与被继承人子女往往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在继承诉讼中不仅存在共有人财产分割问题,还涉及被继承人遗产份额确定,遗产分割中涉及婚前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遗产继承等法律问题,发生类似纠纷建议综合考虑家庭房屋财产翻建和出资具体情况,委托专业律师办理,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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