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第十三条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报酬收取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的计算标准和方式收取报酬。
管理人收取报酬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管理人收取报酬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决定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数额。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为公平、公正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破产管理人收取报酬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之一条报酬确定主体管理人报酬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报酬范围管理人报酬是指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之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是指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确定报酬原则和 ***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按标的额计酬的 *** 确定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报酬计算标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以可供清偿的全部债务人财产价值为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_
一,不满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不超过15%计算;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2%计算;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0%计算;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6%计算: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3%计算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计算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计算。
法律分析:1、《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2、根据《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因进行破产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费用。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 (2)在100万元一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在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在1000~--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在5000万元一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6)在1亿元一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确定破产重整案件中管理人报酬,除需考察案件复杂性、管理人勤勉程度等与破产清算案件相同的内容外,还需考察管理人对企业重整作出的实际贡献,实践中对此如何评判并无明确标准,但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一是考察管理人在制订重整计划草案中发挥的作用。破产法第八十条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 *** 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 *** 重整计划草案。”若重整计划草案不是由管理人制订或管理人发挥作用较小,则可视为管理人对重整贡献较小,适当降低管理人报酬。二是考察破产重整经营方案可行性。对此可从管理人是否找准企业陷入破产困境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是否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预计经营收益与市场行情的匹配度、听取行业专业人员意见等方面予以考量。三是考察管理人在引进战略投资人等方面的贡献。能否引入外部力量往往是企业能否重整成功的关键,这一点可作为考量其对重整贡献的重要内容。四是管理人与债权人等的谈判成效。争取债权人等表决通过重整计划是一场艰辛复杂的谈判过程,管理人的谈判思路是否清晰、 *** 是否得当、成效如何等,都可作为评价管理人对重整贡献的依据。五是征询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求意见可通过抽样调查、债权人会议收集等方式进行
法律依据: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之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更高人民法院备案。
不用
这是因为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是他自己的劳动报酬,自己可以支配使用这笔钱不会用他的报酬支付其他费用。
管理人报酬=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比例
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债务人财产-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金额
拓展资料:
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有:
1、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清算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3、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同。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东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强制清算时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破产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从破产管理人员名单中以法定程序(摇号)和 *** 选任。
4、债权人的作用迥异。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债权人的地位被动,清算程序由清算组掌握;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清算程序,决定公司清算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处理方案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之一百八十二条 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之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
公司因本法之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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