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分家析产纠纷,案号:(2017)京0114民初257号
代理阶段:一审
代理方:被告(被告陈某、2杨某、陈某3)
案件结果:胜诉,驳回原告(陈某1、张某)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
律师:张云鹏律师
案情介绍:
二原告为母女关系,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被告三系被告一、二之女,原告陈某1与被告一系兄妹关系。2000年11月4日被告一陈某2作为户代表,就全家享有的昌平区x大队第x生产队所在地被拆迁的正式住房15间,院内建筑总面积230平方米与北京x总公司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拆迁房屋15间,建筑面积230平方米,拆迁补偿款共计550265元,其中所有权补偿121765元,使用权补偿427000元,拆迁补助费1500元。被拆迁人为陈某4、路某、陈某2、杨某、陈某3、陈某1、张某。2000年11月4日陈某2再一次以户代表名义与北京x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协议书》,约定买方为父亲陈某4,共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小区32号楼x1、x2、x3单元的房屋共计5套,建筑面积为387.5平方米,房屋价款总计为598250元,公共维修基金11935元,热水管道费7500元,共计617715元。该款项由x总公司从拆迁款中直接扣除,不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补足。拆迁后2003年交付房屋,原告领取一套房屋钥匙,其余四套房屋被告领取并居住。时隔多年,在父母去世后,原告向法院起诉主张:五套房子全家人约定的分配方案是:陈某4与路某夫妻享有一套即昌平区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陈某2一家三口享有两套即x单元x和x单元x,陈某1一家三口享有两套即x小区x号楼x单元x、和x号楼x单元x,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本律师代理被告,最终法院采信我方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家庭房屋拆迁发生的分家析产案件,被告在父母均去世后,以自己是农民户口且户籍在被拆迁院落,要求分割五套安置房屋的一半财产。律师在法庭中抓住对方主张分割拆迁安置房屋理由与案件中陈述事实严重矛盾,并根据现有房屋使用、产权情况这一辩论思路,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结束后被告又以析产继承增加了其他继承人再次起诉被告继承分割拆迁安置补偿和拆迁安置房屋,另案中本律师代理了一审、二审,被告另行起诉的析产继承案件再次被法院驳回。另案案件号:(2017)京0114民初14149号
硕恒房产律师提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在庭审中表述前后矛盾,不仅诉讼主张不明确,而且未能从证据和
法律关系进行考虑,从而导致败诉结果。另外对于农村拆迁,很多人认为兄弟姐妹之间不会产生继承纠纷,但是日常生活中,在父母去世后发生了许多因拆迁继承诉讼案件,故在拆迁时希望完善法律手续,将拆迁安置房屋和补偿通过协议进行约定,避免家庭人员多年后因拆迁补偿分配发生纠纷,通过法律途径提前做好风险预防,保护自己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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