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代理阶段:一审(2017)京0102民初6330号
代理方:被告(张某3、刘某、张某2)
案件结果:胜诉,原告提交代书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分配父母房产。
代理
律师:张云鹏律师
案情介绍:
张某4与李某2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三子女,分别为:张某3、张某5、张某1。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号房屋系张某4与李某2的夫妻共同财产。2003年3月李某2留有遗嘱一份,将上述涉案房屋遗留给原告继承;2008年6月、2013年6月张某4留有遗嘱,将上述涉案房屋遗留给原告继承。李某2、张某4分别于2003年9月22日和2016年8月4日去世。张某5于2011年去世,其配偶为被告刘某、女儿为被告张某2。原告起诉认为,依据二被继承人的遗嘱,涉案房屋应由原告继承所有,起诉到法院,本律师代理被告应诉。
判决结果:
本律师代理被告,最终法院采信我方意见认定代书遗嘱无效,对应李某2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继承人张某4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某号房屋(建筑面积:52.94平方米)由原告张某1继承、所有;
二、原告张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四十五日内按照被告张某3、刘某、张某2继承份额给付上述房屋折价补偿,其中给付被告张某3人民币五十一万二千五百元、给付被告刘某人民币二十五万六千二百五十元、给付被告张某2人民币二十五万六千二百五十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1、被告张某3、被告刘某、被告张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代书遗嘱效力:对李某2的遗嘱属代书遗嘱,遗嘱上没有具体日期,且李某2会写字但遗嘱中没有本人签字,见证人富某1是原告的女儿、崔某1是富某1的同学,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办案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根据继承法中代书遗嘱规定,提出原告提交代书遗嘱存在疑点,最终法院支持律师意见,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被告继承父母房产。
法律依据: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硕恒房产律师提示:
遗嘱有多种形式,我国法律对于遗嘱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是常见的遗嘱形式,遗嘱生效不仅满足形式要件,还需要遗嘱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因此在订立遗嘱时,建议向公证处或专业房产律师进行咨询,避免订立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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