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再次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不久发现离婚有未处理夫妻共有财产。问能否在离婚后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财产?
根据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所以说,在婚姻存续时间内所得财产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离婚后如发现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