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存在特殊情况——「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这一点,在前一篇文章中,晓登就曾经提到过:如果被继承人家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哪怕遗嘱与该继承人无关,也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i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这是对遗嘱人遗嘱自由的一种限制留下有效遗嘱将房产归一人继承,继承人便可过户?遗嘱可能无效!,本质上是为了保障对财产有急迫需要的法定继承人的利益,一旦存在「需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下简称「特留份」)的情况,遗嘱人却没有给应该享有「特留份」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就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判遗嘱无效或是部分无效。
就像前不久的新闻案例:老刘与妻子共同生活期间,曾经购置多处房产,并育有一子小刘。妻子去世后,老刘又娶了王某为妻,二人共同生活九年后,老刘深感身体不适,遂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立下遗嘱:将名下全部财产以及日后的抚恤金、丧葬费全交由儿子小刘。
老刘去世后,小刘与王某产生纠纷并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继母搬离。但因老刘去世时,王某已年满六十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最终法院判决老刘以遗嘱处分财产,需为老年配偶王某保留必要的份额,遗嘱无效且驳回小刘的诉讼请求。
(图源:微博@九派新闻)
如何判定需要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呢?
▶ 权利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且需按照法定继承顺序。
▶ 判定时间:遗嘱生效时(即被继承人去世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或者遗嘱所附条件成立时。
▶ 判定条件:
1.缺乏劳动能力,包括年幼不具备劳动能力,年老已丧失劳动能力或是重度智力残疾、因精神疾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等。
2.没有生活来源,一般司法实践中,继承人虽然有其他亲属对其进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但只要其本人无经济收入,或者虽然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该收入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就属于没有生活来源。
▶ 优先地位:正常情况下,在遗产开始被继承之前,需要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但如果存在「特留份」,则这部分的遗产份额需提前保障。
一旦清偿上述提及的税款和债务后,剩下的遗产不足以保证继承人维持生活,那就需减少清偿的比例甚至是无需清偿。
甚至在必要情况下,「特留份」的比例可以大于其他继承人的比例。
当然「特留份」本身就是较为特殊的情况,大多数情况还是会先考虑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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