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西安市国有土地征收条例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征收办法与原 拆迁 办法相比,更加公平、公正和公开。征收办法推出了增加5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对补偿标准进行了4个方面的调整等惠民利民重要举措。 增加的主要内容: 1、增加了 征收房屋 情况调查登记和调查结果公布的规定。 2、增加了征收补偿方案需在 房屋征收 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的规定。 3、增加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规定。 4、增加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补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的规定。 5、增加了奖励标准。《征收办法》规定,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之日起20日内搬迁的,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 *** 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每户1.5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5万元奖励;20日至30日内搬迁的,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万元奖励;超过3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调整的主要内容: 1、对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原《拆迁细则》规定:以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为安置依据。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安置用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相抵进行结算。对易地安置的,每户增加5至2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算。《征收办法》规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在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区位,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至20%的套内建筑面积。产权调换为私产的,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房价款。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2、最小户型由45平方米建筑面积调整为40平方米的套内建筑面积。 3、对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用房,原《拆迁细则》规定:需要从区位好的地段移至区位差的地段安置的,对营业用房按原建筑面积的5%至30%增加安置面积;对非营业用房按原建筑面积的5%至20%增加安置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安置用房的重置价结算。《征收办法》规定:征收营业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因城市规划等原因,在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区位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至30%的套内建筑面积,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不予结算房价款。 4、对临时安置补偿费补偿方式进行了调整,标准适当提高。原《拆迁办法》规定:拆迁房屋过渡补助费标准因区位不同,补助标准不同。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更高补助9元,更低补助3元;营业用房每月每平方米更高补助40元,更低补助10元。《征收办法》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支付。《征收办法》更加公平、合理、科学,符合房地产市场价值规律。对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500元/月的,按500元/月支付,这个规定主要是对被征收人房屋在30平方米以下,地方又比较偏僻,房屋被征收后评估价值偏低的补偿,以保证这一部分被征收人在同等地段能租到大于原面积房屋。 上述是现行的 西安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和以前的房屋拆迁办法的不同之处,这个现行的房屋征收办法和以前的房屋拆迁办法相比条款更加详细考虑的更全面,具体补偿方面也对广大西安市民更有利。如果有市民发现在实际实施中,没有按照这个办法来,可以向其上级部门举报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拆 迁 补 偿 意 见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 *** : 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街道办事处: 依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令第590号)《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西安市人民 *** 令第97号(以下简称西安市 *** 令第97号),拆迁区内被征收人对西安市莲湖区 *** 2023年12月5日通告的《莲湖区顺城巷(安远门至尚武门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以下简称莲湖区拆迁补偿草案)提出以下诉求意见: 一、对货币补偿的意见: 依据《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九条 对被征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示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西安市 *** 令第97号》第二十二条与上述第十九条内容相同。 被征收人对《莲湖区拆迁补偿草案》第六条补偿方式,第(二)款 货币补偿的意见及事实依据: 新城区 *** 主持的自强东路拆迁,从2023年至2023年到现在还在拆迁中,向荣小区、铁一村等小区拆迁货币补偿:每平方米1.7万元。 自强东路在一环以外,这次拆迁的是顺城巷(安远门至尚武门段)在一环城墙内,地价应高于自强东路。我们认为:合理的货币补偿应为每平方米2万元。 国务院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发布会上,法制办、住建部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被拆迁人拆迁后的生活水平不能低于拆迁前的水平”。1号院内2号楼,有企业破产下岗职工,没有收入来源,现已退休。另外被征收人中65岁以上70多岁、80多岁老人,退休时每月才1千多元 到现在有的才2千多元退休金,并常年看病,没有经济能力买房,银行也不会贷款给他们。如果没有合理的拆迁货币补偿,必然造成拆迁的困难。目前1号院此楼具有房产证,属于私产。 二、对产权调换的意见: 被征收人对《莲湖区拆迁补偿草案》第六条补偿方式,第(二)款产权调换 之一项的意见及事实依据: 1、应明确公示顺城北巷与产权调换地段的差价计入拆迁房面积内。 2、莲湖区大唐西市现在正在拆迁,拆迁方案中异地产权调换和回迁产权调换两种产权调换方式,并没有要求结清被征收房价值与产权调换房价值的差价。莲湖区大唐西市拆迁、新城区自强东路向荣小区、铁一村等小区拆迁,西安市各区拆迁产权调换方案只是对超过被征收房套内面积120%的面积部分,并根据各种不同户型对超出的面积缴纳购置款。从没有要求结清被征收房价值与产权调换房价值差价的产权调换方案。事实依据:1号院内不是棚户房屋,1993年至1995年已对小平房进行过棚户改造,当时的1号院内被征收人已结清被征收房价值与产权调换房价值的差价。 如前一条、第3款所述,1号院2号楼内下岗职工、早年退休的65岁以上老年职工,他们没能力支付产权调换房的差价。 3、应以二环内现房房源实施产权调换 1号院2号楼被征收人50%左右是60岁——80岁以上老年人,在2-3年内搬几次家,还要装修,身体和精神上无法承受。最重要的是我们能否活到交房那天。 4、1号院2号楼被征收人要求:就地回迁安置产权调换。 5、三环外房源产权调换不予考虑 其原因:① 公共交通不方便,青年人上下班不便。 ② 少年儿童的学籍都在附近小学、中学,因此上学不便。 ③ 没有医院,老年人看病不便。 三、2023年3月30日已颁布执行“西安市进一步加强重点历史文化区域管控疏解人口降低密度的规划管理意见”,莲湖区顺城巷(安远门至尚武门段)的所谓“棚户区改造”地处“明清历史文化区”!尤其是该文件八、工作职责中(七)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城改办等单位负责,制定进一步加强重点历史文化区域管控疏解人口降低密度的优惠政策和配套细则。我们希望执行新的政策文件精神! 终之,产权调换房源的环境应符合:① 公共交通方便。 ② 少年、儿童上学方便。③ 老年人看病方便。 四、土地信息公示意见: 1.顺城巷西段1号院内2号楼有房产证,但没有土地信息登记记载即土地使用面积及权属性质。只有房屋建筑面积等信息。那么面临所谓的“棚户区”拆迁,在没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数量和性质的情况下,如何按照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法第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简称征收评估),是根据被征收房屋区位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其价值的各项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的规定。”,进行评估!目前顺城巷西段1号院内2号楼占地面积不明确,也没有公示,岂不是影响我们业主房屋的价值评估。从而也影响到 *** 棚户改造的顺利进行。为此我们顺城巷西段1号院内2号楼业主集体诉求西安市 *** 尽快解决莲湖区顺城巷西段1号院内2号楼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和范围。 总之,产权调换房源的环境应符合:①公共交通方便。②少年、儿童上学方便。③老年人看病方便。 综上,被征收人如实将自己的意见及事实、理由反应给 *** ,希望 *** 能制定出大多数被征收人满意的方案,使拆迁计划顺利实施。 1号院2号楼户主签字:会有邻居发给你们的。 2023年 1月3日
房屋拆迁公摊面积怎么算:
对于拆迁房屋,农村与城市不同,城市按居住面积计算,农村按房屋面积及人口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该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里所提到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我们理解为不能因为征收拆迁而导致被拆迁户的居住条件降低,也由此引申出更低“拆一还一”的原则;当然,基于保障居住条件的立法精神,所谓“拆一还一”应当指的是实用面积,如果仅仅是建筑面积不变,但公摊面积增加了,那么实用面积也必然降低,被拆迁户的居住条件也就得不到保障。
众所周知,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主要包括产权置换、货币补偿以及二者相结合这几种方式。而在选择产权置换这种补偿方式的时候,我们经常会提到“拆一还一”的原则,针对这一问题,不少地方 *** 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今天就为大家盘点一下各地关于拆迁中公摊面积的部分规定,以供参考。
1、山东省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之一款第(四)项: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第二十三条,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以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的应补偿面积,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其中,第二十一条之一款第四项的补偿房屋公摊面积,按照该款之一项至第三项的应补偿面积之和乘以公摊面积比例计算。
前款规定的公摊面积比例,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按照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征收区域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计算。县级市的公摊面积比例,由当地人民 *** 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报市人民 *** 备案。本条所称公摊面积比例,是指建筑物公用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2、陕西省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3、新疆 *** 尔自治区
《新疆 *** 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被征收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并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办理产权调换房屋的转移登记。产权调换房屋的公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因增加公摊面积而减少使用面积的损失补偿。
4、湖北省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应当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增加建筑面积补助。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9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为18层及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建筑面积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 ***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5、河北省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给予公摊补助。公摊补助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公摊基准补助系数结合被征收房屋评估确定。
6、安徽省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一条之一款: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
《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条之一款: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
7、浙江省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8、福建省
《福州市仓山区东部新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征收非农经合成员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产权房屋,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0%的公摊补偿(安置房为七层以下多层房屋的除外),但每户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
9、甘肃省
《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同类地段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所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所对应的公摊面积不予结算费用。超过后的建筑面积,可分档次由被征收人以优惠价格购买,调换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具体优惠价格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作出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同类地段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评估差价结算,所对应的公摊面积不予结算费用。
10、四川省
《成都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旧城改造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通知》
11、重庆市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12、内蒙古自治区
《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被征收房屋为平房住宅、简易楼房、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多层住宅,实行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住宅的,在“征一还一”的基础上,按照满足被征收房屋原有套内面积使用功能的原则补助公摊面积。补助的公摊面积更高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计算面积的10%。具体补助标准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 *** 确定。
13、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按照1:1调换,安置房屋公摊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差额部分不结算差价。
《南宁市人民 *** 关于加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拆迁安置房公摊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差额部分不结算差价。
《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征收住宅房屋时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按照套内面积1∶1.3调换。安置房屋套内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应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布时本市上一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价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交房时房产部门提供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按照1∶1调换。安置房屋公摊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的,结算差价;安置房屋公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给予其免收差价奖励。安置房屋套内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或安置房屋销售价格,按就高原则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14、江苏省
《泰安市人民 *** 关于实施城市片区开发建设的意见》安置房为小高层、高层的,电梯及由电梯增加的走廊公摊面积不计入回迁安置面积。
15、辽宁省
《铁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四条之(三)征收有照商业门市平房。
16、河南省
《洛阳市人民 ***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在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时,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分别进行调换。套内建筑面积调换时,被征收房屋价格和安置房屋价格均按市场评估价计算,双方结清差价。公摊面积调换时,免收套内建筑面积相对应的公摊面积的价差款。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在2套(含2套)以上的,实行高低搭配进行安置。
17、吉林省
《辽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选择产权调换高层住宅楼:公摊面积中的电梯间面积,计算产权无偿赠送给被征收人。”
近日,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新修改的《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公布,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对《办法》的第二次修改,新《办法》共五章五十六条,新增9个方面内容,进行了10处重大调整。
新增内容
1.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编制年度征收计划,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征收计划报送市征收主管部门。
3.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文件和房屋实际状况,组织实地勘察,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4.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范围;
(三)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四)补偿方式、补偿内容;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
(六)签约期限、奖励期限;
(七)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八)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解决方式;
(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5.市征收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专家委员会的职能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7.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标准的,由房屋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
8.西咸新区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据市人民 *** 授权,参照本办法执行。
9.市征收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市征收和补偿工作需要,对本办法规定的补偿、奖励标准适时提出调整建议,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并报市人民 *** 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调整内容
1.调整了住宅房屋最小户型套内建筑面积标准,使安置房屋设计更好、更优,更适宜被征收人居住。修改后的《办法》将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最小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从原来的不得小于40平方米调整为不得小于50平方米,使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最小户型设计更合理,更优化,更适宜被征收人居住。
新《办法》规定:用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最小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每种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之差不低于10平方米。
2.调整了征收公有房屋政策。
新《办法》规定:征收公有房屋,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应当与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征收前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调整了产权调换房屋的过渡期限,化解超期安置难问题。为了解决扬尘污染治理问题,强化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管控,省、市先后出台了“禁土令”,规定在冬防期内和“禁土令”期间,全市除地铁、抢修抢险、市政应急工程及市 *** 批准的重大民生项目外,在建工地均停止开挖、出土、拆迁、倒土等土石方作业,这些规定对建设项目影响较大,特别是安置楼建设难以在原《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此,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大多数兄弟城市的做法,对原《办法》规定的过渡期限进行了调整,有利于化解逾期安置问题。
新《办法》规定: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房屋(七层以下含七层)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月;小高层、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
4.提高了更低生活保障家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确保困难群众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和改善。近年来,我市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小户型、更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家庭征收补偿安置难,矛盾突出,为了化解上述问题,在借鉴兄弟城市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房屋征收工作实际,对《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实行更低补偿安置面积保障制度,通过房屋征收,使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实实在在得到保障和改善。
新《办法》规定:符合更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就近上靠户型,除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外,不结算差价。
5.对在搬迁期限内积极主动搬迁的被征收人,提高了奖励补偿标准,逾期或者拒绝搬迁的不予奖励。修改后的《办法》提高了奖励补偿标准,对超过搬迁期限拒绝搬迁的不予奖励,有利于推动和促进房屋征收项目顺利实施。
新《办法》规定: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交付房屋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按每户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每户奖励金额低于3万元的,按3万元发放;被征收房屋为营业、生产加工业、办公、仓储等其它非住宅房屋的,每户奖励金额低于5万元的,按5万元发放。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除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外,不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就近上靠户型进行产权调换,未达到相近户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50%结算。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6.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提高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原《办法》规定:因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新《办法》规定:因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7.再次明确了对违建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新《办法》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8.网上签订补偿协议,实行“阳光征收”,使我市房屋征收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公开。修改后的《办法》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要网上签约和网上公开,实行“阳光征收”,做到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公开、透明。
新《办法》规定: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录入市房屋征收信息平台,并签订补偿协议。
9.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办理房屋注销手续,不能影响被征收人再次购房,积极回应广大被征收群众对改善住房条件的热切期盼。
新《办法》规定: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凭证等相关资料一并缴回,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10.删除了原《办法》规定的“作出补偿决定前,区人民 *** 应当将补偿决定方案报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备案”内容。
根据《西安市人民 *** 关于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2023年3月1日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按照原房屋征收决定载明的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规定执行。 本组稿件由记者 朱雪娇采写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方案有几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方案有多少种,法律是没有规定的,但补偿的方式一般有三种,分别是经济补偿、产权置换和结合型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 *** 。
市、县级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 *** 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 *** 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 *** 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 *** 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企业拆迁的赔偿类型
(一)房产价值赔偿
房产价值赔偿方面主要由房产和土地使用性质决定;
企业房产用途一般是工业厂房和仓库,但也有部分住宅和办公房,具体以房产证登记为准;土地使用性质也一般是工业用地。所以房产价值基本比较固定,对此弹性空间不大。基本以拆迁部门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参考值。
(二)设备设施赔偿
设备设施赔偿方面争议更大。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
1、是 *** 拆迁政策和一般操作规程对此项目是适当赔偿,而不是充分赔偿;
2、是没有中介机构能够进行专业评估,无法出具评估报告;
3、是被拆迁方无法提供大量详细的损失资料;所以虽然现在已有拆迁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此项目评估,但评估价值与企业实际损失差距较大。
(三)停产停业赔偿
停产停业赔偿方面在国内处理上有不同标准。有些省份补偿标准是每平方米300-400元,有些省份是一半,有些省份是没有赔偿。属于可以协商部分。
(四)搬迁奖励赔偿
搬迁奖励赔偿是固定的,基本上是每平方米一百九十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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