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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 *** 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区、县(市)人民 *** 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由市人民 *** 负责的,由市人民 *** 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县(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是市、区、县(市)人民 *** 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 *** 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市城市人居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四条 区、县(市)可以设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接受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 ***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 *** 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第六条 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法律政策,具备专业知识,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经市房屋征收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七条 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每年公布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具体办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八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县(市)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 *** 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 *** 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 *** 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 *** 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提出征收房屋的单位应当向市、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或 *** 投资年度计划(含储备目录)等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征收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及规划项目的调查红线;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划定项目调查红线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地块整合的要求。调查红线原则上不得分割现有房屋实际占用地块。第十一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计划由市、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 *** 同意后,按相关程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十二条 市、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对经审核认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将房屋征收范围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公布。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民法典》第243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 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民法典》新规定了居住权,在此之前没有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据此,居住权便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力,那么如果居住权人遇上征收,该如何补偿?承租人是否可以其经过租赁合同建立的居住权为由就征收行为或是强拆行为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则很显然是可以的,因而,广大享有合法居住权的朋友在遇到征收时要积极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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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 *** 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 *** 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 *** 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龙沙区、铁锋区、建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按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公平补偿。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由市 *** 与区 *** 签订工作责任书,明确相关责任、政策、措施和要求。第五条 市 ***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拟征收地段进行封闭;
(二)负责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构筑物和附属设施进行房屋征收成本测算;
(三)负责全市重点公益项目房屋征收工作;
(四)受市 *** 委托,对全市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年终考核。
区 *** 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 *** 重点公益项目房屋征收除外);区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负责同级 *** 所辖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六条 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该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征收部门应当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房屋征收部门专业培训。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七条 市、区 *** 确定房屋征收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区 *** 的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应当报经市 *** 批准。第八条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建设活动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 *** 按分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区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市、区 *** 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九条 市、区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条 市、区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做好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登记工作,并对提供的相关手续和证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结果。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办理迁入户口和分户;
(四)抢种、抢栽果树等经济树木;
(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第三章 征收补偿第十三条 市、区 *** 应当对房屋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前款所称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为鼓励被征收人搬迁,对积极搬迁的被征收人,市、区 ***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奖励。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第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依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本条之一款规定确定的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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