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案例:张律师办理房屋买卖纠纷案,违约方赔偿购房人违约金
代理阶段:一审
代理方:原告(刘某某化名)
案件结果:胜诉,违约方退还购房定金,赔偿违约金60万元。
代理律师:张云鹏律师
案情介绍:
2016年7月10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双方经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达成《房屋买卖业务》[合同编号:]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某号院6号路1层1单元104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价款226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定金3万元,2016年8月21日被告提出加收定金40万元。2016年8月25日双方完成网签手续。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但是被告在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仍以各种借口拒绝交付房屋,并明确表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在2016年9月5日签订收款证明:记载因被告未按约定日期正常交房,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原告委托律师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违约损失。
判决结果:
硕恒房产律师代理原告一方,最终法院采信律师代理意见判令合同解除并支持违约金。判决结果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支付违约金及房屋差价损失共计6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一、本案中,作为购买方在被告未按约定交付房屋时被告已构成违约,但是因原告担心资金安全,未考虑法律风险同意中介人员的建议,从而签订收款证明,由于对于违约证据和法律不了解,险些将对方违约行为转化为双方协商解除,而无法获得赔偿。
二、在庭审中被告一方面主张原告违约,另外提出房屋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售房屋且双方签署的《收款证明》没有出卖人签名,该证明系协商解除买卖合同。律师接受委托后,抓住收款证明中载明的“售房人王某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该收款证明是双方对于履行事实的说明并非合同协商解除。最终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刘某某主张的违约金及房屋差价损失,法院结本案的实际履行情况、双方合同解除的情况、王某某的过错程度、刘某某的实际损失及其预期利益、房屋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王某某应向刘某某支付违约金及房屋差价损失的具体数额。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硕恒房产律师提示: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在签订合同和补充协议时,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和补充协议约定内容,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房产律师以免因对房屋买卖合同条款不理解导致后续发生不必要房产纠纷。另外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经常出现委托人代为签字卖房的情况,注意查看和核实委托手续及共有人授权,否则在交易中可能发生对方以授权不明或无代理权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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