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劳动者入职后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及工作职责未发生变化以及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等情况,在计算该公司应向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应将劳动者在关联企业工作年限予以计入。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日杨某与某速递有限公司签订期限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23年6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2月20日12:50左右,某速递有限公司员工宋某与杨某等8人聚在一起吃饭,部分聚餐人员包含杨某在内面前的一次性塑料杯子内装有透明液体,经站点负责人王某查看,休息室内存在酒味,王某确认杯中液体为酒,有员工宋某全程目睹。之后,上述聚餐饮酒行为被公司例行巡查管理人员制止。2023年2月26日,该公司征求工会意见后向杨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永不录用。
【案例来源】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发布典型劳动争议案例一:《在确定经济赔偿金时劳动者在关联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杨某与某速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判结果】
将杨某在关联企业工龄进行连续计算为作企业年限予以计入违法解除赔偿金。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该公司以杨某存在工作期间饮酒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但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杨某存在工作期间饮酒的行为,故其以此为由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关银行流水显示杨某的工资由广州某速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某速运(天津)有限公司、该公司分别发放,而三公司的股东均为某速运有限公司,三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另经查实,杨某入职后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及工作职责未发生变化以及某速运(天津)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等情况,在计算该公司应向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应将杨某在广州某速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某速运(天津)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予以计入。关于经济赔偿金的数额,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规定分别计算,即2008年1月1日之前按照当时的规定以经济补偿金计算,之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计算。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如非员工个人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发生变化,而前单位并未支付解除补偿金,那么新单位在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应将前单位工龄连续计算为补偿年限。
提示劳动者如果变化用人单位非个人原因,应谨慎提交个人原因辞职申请,否则,该辞职申请书将会断开连续企业工龄计算,仅可能支持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的工龄。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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